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趙春陽 記者 徐曉安)有些減肥人士想通過“減肥藥”“減肥糖”來走捷徑,盲目輕信琳瑯滿目的網絡廣告下單購買,對“減重不減飲食,這樣吃一周瘦十斤”“自用產品,效果好才推薦給大家”等等話術心動不已,抱著試試的心態下單,但是這樣的減肥藥真的靠譜嗎?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趙某微信上認識了美容店的銷售李某,李某向趙某介紹了某減肥糖,趙某被其宣傳的減肥功效吸引,于2025年3月12日花費1700元購買一療程共計3盒的該減肥糖果。趙某收到貨后發現該商品虛假生產商、無說明書,無保健品標識,為非法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要求李某賠償但協商未果,趙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其十倍賠償17000元。
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表示該款減肥糖果是其吃后感覺效果不錯,才推薦在美容店內售賣,其也是從網上購買的該款產品。經查看,該減肥糖包裝上注明的生產商為某公司,但是從企查查上并未查詢到該公司,且李某亦未提供合法的進貨來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本案中,趙某在微信中同李某溝通并按照李某提供的位置,到達某美容店購買減肥糖果片,支付李某1700元。如今趙某主張李某賠償損失,李某亦認可該款減肥糖果系其本人出售,但李某并未舉證證明案涉產品的生產商真實存在且亦未能提供合法進貨來源,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趙某購買三盒并未超過合理消費范疇,因此,趙某有權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7000元,故法院最終對趙某主張李某按照商品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17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因此,法官在此提醒,經營者在出售食品類商品時,應該格外注意查看產品來源,并應從合法渠道購買產品,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亦應注意查看商品信息,從正規店家購買,以便確保入口產品的安全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