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失業、年齡大、收入低為由
能否申請降低未成年子女撫養費?
請看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
審結的這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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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AI生成)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竇某與唐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女兒小竇由母親唐某撫養,父親竇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至女兒獨立生活時止。然而,調解書生效后,竇某卻從未按約支付過撫養費。直至2025年1月,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累計欠付撫養費已達21000元。此時,竇某主動提起訴訟,以其失業等理由要求將撫養費降至每月500元,并調低唐某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撫養費。同時,將支付年限從“至獨立生活時止”改為“至18周歲”。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竇某2023年離職后可領取16個月失業保險金,目前身體健康、具備勞動能力,可通過再就業獲得收入;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經濟狀況發生實質性、持續性惡化,以致無力承擔每月1500元撫養費。竇某自離婚后至今不僅未支付撫養費,亦未支付過教育費等相關費用。
法院認為:1.竇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自己的工作與收入應有充分認知,現以收入降低為由要求變更,需證明經濟狀況發生了根本性、持續性的惡化,且非其主觀原因所致。而本案中,竇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其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2.小竇19歲才高中畢業,18歲之后仍需要父母支付學雜費,生活費等,竇某訴請變更撫養截止時間到18歲,違反了調解協議,不符合小竇的實際需要,且不利于保護小竇的合法權益,于法無據,不予支持。3.對于唐某申請強制執行的撫養費,竇某要求調低執行金額的訴求屬于執行程序處理范疇,不在本案審理范圍。
綜上,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竇某不服,提起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降低撫養費,例如:1. 支付方長期患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標準給付;2. 因重大客觀變故收入顯著、持續減少,經努力仍無法維持原給付能力;3. 因違法犯罪被監禁,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4. 有其他正當、充分、客觀的困難情形,導致履行原義務顯失公平。同時,主張降低一方負有舉證責任,需提供失業證明、收入證明、病歷、勞動能力鑒定等充分證據,證明困難具有長期性、根本性,而非短期波動或主觀上的“覺得貴”。
撫養費不是“討價還價的生意”,而是父母對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本案中,竇某在離婚后長達近兩年半的時間里,未主動支付過一分錢撫養費,反而起訴要求降低撫養費,其各種請求和理由均為借口。這種行為“有違誠信原則”,與法律倡導的家庭倫理背道而馳。
來源: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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