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都江堰發布
記者獲悉 , 為制止違規停放、入戶充電、改裝等危險行為,警示群眾認清火災風險,督促自查整改,守住居家消防安全防線,都江堰市消防救援局從嚴查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現曝光一起典型案例 電動自行車違規室內充電 案。
電動自行車違規室內充電案
基本情況:
2026年6月4日19時17分,都江堰市消防救援局依法進行舉報投訴核查,核查發現在鳳凰城17棟商業13號商鋪將電動自行車于室內區域停放并充電。
查處情況:
都江堰市消防救援局根據《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元整的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安全無小事
以下安全知識
一定要了解
![]()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治理已形成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公安部2017年《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明確嚴禁在建筑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充電,違者依法處罰;《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進一步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等區域停放或充電,并鼓勵設置獨立集中充電場所。
![]()
行政處罰層面:根據《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規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或者充電,利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拒不改正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若已造成火災后果但不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責任人將面臨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
刑事責任層面: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時,可能涉及失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消防責任事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等罪名,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需對火災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房東等未盡管理義務的,也需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
主體責任:物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核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物業有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未盡到勸阻、制止、報告、設施保障義務的,要被處罰并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物業應當把電動車安全納入消防制度,張貼“禁止入戶/進電梯/飛線充電”告示,定期宣傳;對樓道、電梯、門廳、樓層等公共區域每日巡查,及時發現入戶充電、停放、飛線充電等情況;發現違規,當場勸阻、制止、要求整改;可采取電梯禁入、攔截、移至室外集中區等合理措施;勸阻無效,24小時內報告消防、派出所、街道,留存記錄(照片、視頻、臺賬)。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