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橫穿馬路被車撞死的事情,我們聽得太多了。但如果說一個闖紅燈的行人,自己沒事,反而把騎電動車的車主害死了,該誰來擔責?這件上海一法院剛公布的案件給出了一個可能讓很多人意外的答案。
![]()
為了買早餐,無視紅燈橫穿馬路
2024年5月17日清晨7點10分左右,上海普陀區武威路和紅棉路路口。
王某騎著電動自行車闖紅燈后停在路邊,想去馬路對面買早餐。這時,他沒有按信號燈等待,而是直接橫穿馬路。就在他穿越斑馬線約5米時,撞上了一輛沿武威路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
騎這輛電動車的,是40歲的男子凌某。事發時凌某未佩戴安全頭盔,瞬間連人帶車摔入對向機動車道內。
更不幸的是,凌某剛倒在路中央,對面的機動車道恰好趕上綠燈放行。一輛小型越野客車起步駛出,駕駛員還沒來得及反應,凌某已經被車輛左側碾壓過去。
事故發生后,王某既未對倒地受傷的凌某進行任何救助,也沒有撥打報警電話,而是徑直逃離了現場。當日中午,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后,王某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但凌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最終于當天身亡。
![]()
“我是行人,怎么能算交通肇事?”
消息傳開后,許多人感到困惑:開車撞人逃逸被重判,這是常理。但這一次,駕駛員劉某正常行駛無違章,無需擔責;行人王某闖紅燈雖是誘因,難道也要為別人的死亡負責?
警方認定,王某闖紅燈并橫穿馬路,是事故的直接誘因,應負主要責任;凌某超速駕駛且未戴頭盔,雖非致死主因,但對其自身致死也應擔次要責任;越野車司機劉某合規操作,無需擔責。經偵查終結,上海普陀區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王某提起了公訴。
王某在法庭上反復強調同一句話:“交通肇事罪不應該是機動車駕駛人才會犯的嗎?我是行人。”
法院給出了明確答案:刑法上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沒有限制,行人也是交通參與者,違反了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同樣構成此罪。只要你在路上,就必須遵守交規——這一點,對行人與機動車的要求完全相同,沒有任何例外。
![]()
逃逸!本想躲事,結果罪加一等
本案最關鍵的一個情節,讓王某的刑期直接跳了一個臺階——事發后,他選擇逃離現場。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事發后逃逸,法定起刑點立即升格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正是普陀區法院法官在審理此案時著重強調的情節。2025年,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且事發后逃逸屬于法定加重情節。考慮到他事后有自首情節并認罪認罰,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如果他沒有逃逸,以交通肇事的基準刑期,可能連一年都不到。
而實際開車碾壓凌某的越野車司機劉某,因在信號燈轉換后正常通行,客觀上無法對倒在路中間的傷者作出及時反應,被判定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誰弱誰有理”,法律不買賬
在不少人的固有觀念里,行人是“弱勢群體”,闖個紅燈就算被撞了,機動車大概率也得賠。而這起案件的判決,徹底擊碎了這種認知。
交通肇事罪并非駕駛員的“專屬罪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只要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事故,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辦案法官在庭審結束后也強調了法律對規則的剛性約束:無論是機動車還是行人,一旦違反交通規則并導致嚴重后果,都必須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執法機關和司法機構,絕不會因為“你是行人”就網開一面。
“誰弱誰有理”的時代早已結束,新的原則是——誰錯誰擔責。
那兩名因買早餐而命喪車輪下的凌某,沒有被判決的法律尊重。唯一讓家屬稍感慰藉的,或許是法律用這“兩年半”傳出了明確的警示:
規則不對任何身份網開一面。無論是開車的、騎車的、還是走路的,守法,是你的唯一通行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