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揚子晚報
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送修,全責一方一般只賠付修車費用,維修期間車主因通勤產生的打車、租車等出行費用損失常常被忽略掉。難道這部分損失就該自認倒霉嗎?宜興法院近日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2025年4月,陳某駕車行駛至宜興丁蜀鎮某路段時,與吳某的車輛發生碰撞。經交警認定,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的車輛于4月7日進場維修,4月18日維修完畢,維修周期共計12天。維修期間,陳某為解決出行問題,累計產生租車及打車費用共計1650.3元。
車輛定損理賠時,陳某向吳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賠償該筆費用。但保險公司提出該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不在理賠范疇內,拒絕賠付;車主吳某則認為其已購買保險,所有賠償責任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各方協商無果,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交通費1650.3元。
針對陳某主張的1650.3元訴求,法院綜合考慮受損車輛價值、家庭住址與工作地點的距離、出行頻次以及現有證據等因素,酌情認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為1500元。
最終,宜興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某1500元。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被侵權人在車輛維修期間因日常出行需要而產生的合理打車費、租車費等,屬于法定的財產損失范圍,可以依法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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