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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的準繩變成了圍獵財富的套索,當執行的法槌變成了瓜分利益的切肉刀,受到傷害的絕不僅僅是一個劉發寬,而是所有民營企業家的安全感,是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底線。
撰文 | 楊雄
出品 | 有戲Review
77歲的河南煤老板劉發寬,傾家蕩產15年為煤礦搞技改,最終等來的不是日進斗金,而是14年半的有期徒刑。
魔幻的現實在于:
他被控“合同詐騙”合作方1億余元,但這筆錢并未進他個人的腰包,而是全部變成了煤礦的技改成果;
更荒誕的是,這座技改后估值數億、遠期產值超13億的煤礦,如今穩穩落入了本案“受害人”張某順的手中。
與此同時,當年將該煤礦公司股權以1200萬元“白菜價”網拍的新密法院執行法官翟江濤,不僅娶了債權人的侄女,還順理成章地拿到了該煤礦30%的股份,輕松套現近千萬。
資本的巧取豪奪與權力的暗度陳倉,在這座名為“神火寬發”的煤礦里,上演了一出令人拍案叫絕的黑色喜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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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報道詳見網易號“法治邊角料”)
1、拿走你的礦,還要你賠一個億
如果要在年度商業案例中評選一個“最成功投資獎”,本案的“受害人”——綠海能源禹州公司的實控人張某順絕對當之無愧。
按照常理,詐騙案的受害人往往人財兩空,凄凄慘慘戚戚。但在這個案子里,受害人張某順卻活成了所有資本大鱷夢寐以求的模樣。
劉發寬為了保住煤礦,引入張某順作為技改合作方。隨后雙方發生糾紛,技改停擺,股權轉讓協議被法院撤銷。此時,張某順反手一個刑事報案,指控劉發寬合同詐騙。濟源中院和河南高院兩級法院雷厲風行,認定劉發寬詐騙成立。
這里的邏輯閉環精妙得讓人脊背發涼:
劉發寬騙了張某順1個多億?錢去哪了?在案證據顯示,錢全砸在了煤礦的井下工程和設備里。
煤礦現在歸誰?通過一系列令人眼花繚亂的操作,張某順現在成了控制神火寬發煤礦的大股東。
也就是說,“受害人”張先生不僅得到了經過1個多億資金升級改造后的、價值十幾億的優質煤礦,同時還手握一份法院生效判決——七旬老漢劉發寬還欠他1個多億的“贓款”必須退賠。
得了你的礦,還要你還錢;把你送進大牢,你還得在牢里感恩戴德地“退賠”。這種“連吃帶拿、敲骨吸髓”的商業模式,倘若寫入商學院的教材,怕是連華爾街的金融巨鱷都要直呼內行。
而最讓辯護律師感到“黑色幽默”的是未來的追贓環節:既然法院判了劉發寬詐騙1個億,那這筆贓款總得追繳吧?順著資金流向一查,錢全在煤礦里;再一看煤礦老板是誰——哎呀,巧了,正是受害人張某順自己。
難道法院要去查封受害人的煤礦,來退賠給受害人嗎?這種司法邏輯上的“俄羅斯套娃”,簡直是對普通人智商的公開處刑。
2、憑空冒出的2000萬與精準的婚姻
如果說張某順的操作是資本的狂歡,那么新密法院執行法官翟江濤的表現,則展示了什么叫“權力變現的最高境界”。
一座2020年估值就超過5億元、未來產值超13億元的煤礦,在翟法官的主持下,其全資控股公司的股權網拍底價被定為了多少?1200萬元。
你當然沒有看錯,這不是打骨折,而是直接把骨灰都給揚了。無視數億市值,不聯系訴訟代理人,不向預留地址郵寄文書,一場靜悄悄的“合法網拍”就這樣完成了資產的乾坤大挪移。
更有戲劇性的是翟法官隨后的“人生贏家”劇本:
債權人陳某保為了“湊錢看病”,把312萬債權轉讓給了自己的侄女陳某芳;
陳某芳轉頭就和剛從法院“出來”(或調離)不久的翟江濤結了婚;
翟江濤表示,陳某保曾經向他借了2000萬左右沒還,所以給了他萬迪公司30%的股權抵債。
拿到股權后,翟江濤迅速轉手,套現了974.5萬元。
這段供述里,處處透著挑戰大眾常識的硬傷:
首先,一個1981年出生的基層法院執行法官,他哪來的2000萬元巨款借給別人?這筆錢是合法收入嗎?有銀行流水嗎?
其次,債權人陳某保的口供說借了2000萬,但轉讓股權的協議只寫了312萬的債權本金,這種極其隨意的賬目對沖,當真以為司法機關的審查是過家家?
利用手中的執行權,將目標資產的估值極度打壓;再通過復雜的親屬代持和虛無縹緲的“民間借貸”洗白股權;最后變現走人。這一套動作行云流水,沒有十年的司法實操經驗,絕對寫不出這么嚴絲合縫的劇本。
翟法官用自己的行動向世人證明:在某些地方,最好的“價值投資”不是買股票,而是當一個能決定別人生死的執行法官。
3、“河南速度”與選擇性失明的司法天平
在這場圍獵中,河南高院的效率令人驚嘆。
在二審開庭后的第9天,高院就做出了維持原罪名、僅微調半個月刑期的終審判決。面對一份連原司法鑒定機構都表示“因警方新交資料未經過審計,無法確定對原鑒定結論是否有影響”的漏洞百出的證據鏈,二審法院依然能夠“排除合理懷疑”,這等“魄力”,著實令人嘆為觀止。
近年來,從中央到最高法、最高檢,三令五申強調“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劉發寬案,本質上是一場典型的“名股實債”、企業技改過程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合同違約與股權糾紛。劉發寬沒有隱瞞煤礦需要技改的事實,沒有將資金揮霍或轉移境外,所有的錢都變成了礦井里的鋼筋鐵骨。
將一個傾家蕩產、被拖成失信被執行人的老企業家定性為“詐騙犯”,不僅是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曲解,更是對國家保護民營經濟政策的公然漠視。
把經濟糾紛刑事化,是搞垮一個企業最快捷、最惡毒的方式。一旦公安的經偵手段介入,民事法庭上的平等主體瞬間變成了“刀俎”與“魚肉”。
張某順在報案時隱瞞了其與第三方,達成繼續技改協議的關鍵事實,警方在未做全面資產審計的情況下草率立案,最終讓七旬老漢身陷囹圄。
4、不能讓“獵殺”成為一門好生意
劉發寬的悲劇,不僅是他個人的悲劇,更是法治營商環境的一塊試金石。
如果一個企業家辛辛苦苦干了15年實體,最終的下場是資產被賤賣、法官分干股套現千萬、合作方拿著自己的礦還讓自己背上億元黑債、自己還要在監獄里度過余生……試問,以后誰還敢在這樣的土壤上投資創業?
當法律的準繩變成了圍獵財富的套索,當執行的法槌變成了瓜分利益的切肉刀,受到傷害的絕不僅僅是一個劉發寬,而是所有民營企業家的安全感,是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底線。
劉發寬的家屬仍在奔走,針對執行違法的監督申請也被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這頭被群狼撕咬的“神火寬發”煤礦究竟還能牽出多少碩鼠?那筆“憑空冒出的2000萬”究竟能不能查個水落石出?
我們拭目以待。
我們始終認為,在一個法治社會里,是絕對不允許讓“合法搶劫”,成為一門穩賺不賠的好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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