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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環境資源審判服務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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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式現代化,民生為大。黨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為了老百姓過上更加幸福的生活。”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要求,“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暢通社會流動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質”。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部署,充分履行司法服務保障民生的職責使命,依法公正高效處理涉電、水、氣、熱力糾紛案件,用心用力用情守護好民生福祉。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法院近年來審結的相關涉民生案件中,遴選出6件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緊扣群眾切身利益問題,聚焦民生權益保障、公共服務安全、能源資源保護,集中展現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做實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工作成效。

一是強化“保能源就是保民生”社會共識,彰顯司法為民溫度。人民法院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聚焦民生兜底、安全發展、綠色低碳,重申相關企業的公共服務義務,確保能源法確立的安全、綠色、高效、惠民精神見行見效,落到實處。如案例1某液化氣公司系列執行案,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聯動機制,統籌危化品資產安全處置、居民用氣穩定供應、企業職工妥善安置、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護,以高效執行破解多方難題,實現安全生產、民生保障與權益維護有機統一。又如案例2某水電公司與某村民小組供用電合同糾紛調解案,人民法院聯合政府部門合力破解農網改造歷史遺留難題,平衡企業與村民利益,保障200余戶村民用電權益,推動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助力鄉村振興。

二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助力基層治理現代化。人民法院牢記人民司法為人民,堅持案結事了、定分止爭要求,健全分層遞進、多元共治解紛機制,注重府院聯動、多方協同,推動批量涉民生糾紛案件實質性化解,服務鄉村經濟發展與基層和諧穩定。如案例4某灌區服務中心與邢某等930戶農戶供用水合同糾紛調解案,人民法院推動構建“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規則立標—源頭治理固本”分層遞進、全鏈條解紛機制,高效化解群體性涉農水費糾紛,既保障灌區正常運轉與農業生產,又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以個案化解推動系統治理、源頭預防,夯實基層治理法治根基。又如案例6某科技公司與李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創新示范訴訟機制,以個案裁判引領批量糾紛化解,兼顧供熱企業合法權益與住戶合理訴求,推動企業提升服務質量,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守護群眾溫暖過冬。

三是規范公共服務秩序,維護能源資源公平善用。人民法院依法規范能源資源供給與消費秩序,規制違規占用、轉售公共資源、擅自停暖等失信行為,堅定維護市場誠信。如案例3某供水公司與某教育機構供用水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依法否定違規轉售優惠水資源牟利行為,判令違約方補交差價并承擔違約責任,鮮明昭示公共資源不得違規侵占、政策扶持不得變相套利,維護供水市場秩序與公共利益,保障民生資源定向使用、公平惠及。又如案例5某供熱公司與某能源公司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對某能源公司春節期間擅自停暖、漠視群眾供熱需求的行為依法作出否定性評價,鮮明傳遞司法保障民生的價值導向。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始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生態環境資源與公共服務權益,不斷提升審判質效,實質化解民生領域矛盾糾紛,以公正司法守護民生福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環境資源審判服務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目錄

1.司法服務保障危化品資產安全處置

——某液化氣公司系列執行案

2.府院聯動化解涉農水電站供用電合同糾紛

——某水電公司與某村民小組供用電合同糾紛調解案

3.依法規范公共資源市場交易秩序

——某供水公司與某教育機構供用水合同糾紛案

4.分層遞進解紛機制化解涉農糾紛

——某灌區服務中心與邢某等930戶農戶供用水合同糾紛調解案

5.司法督促供熱企業履行保障民生社會責任

——某供熱公司與某能源公司合同糾紛案

6.以示范訴訟促推批量供熱案件妥善化解

——某科技公司與李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環境資源審判服務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1.司法服務保障危化品資產安全處置

——某液化氣公司系列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液化氣公司為當地4萬多名液化氣用戶提供供氣服務,后因經營問題陷入糾紛。在處置其名下2萬多平方米液化氣灌裝場及3500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過程中,涉及液化氣灌裝場的安全監管,4萬多名液化氣用戶的保障供應,以及企業職工妥善安置和債權人權利有效實現的“四方難題”。

【處理方式】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當地市委政法委牽頭協調,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在執行前端,協同勞動仲裁等部門多次向企業職工釋法明理,妥善處理職工訴求,明確“不減損企業資產價值,整體處置企業資產”,消解職工顧慮。在執行中端,協同燃氣主管部門確定保供替代方案,邀請第三方專家進行風險排查,謹防危化品安全隱患,同時做好4萬多名液化氣用戶的供應保障。在執行后端,通過依法拍賣,最終由國內某燃氣公司以8900余萬元的價格競拍成功。通過上述執行措施,液化氣灌裝場得以安全保管、高效拍賣、有序交接,4萬多名液化氣用戶的用氣得到有效保障,企業職工亦平穩轉移到新企業安置就業,債務人資產實現最大化處置,抵押債權人債權得以全額清償,其他債權人受償比例亦明顯提高。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過府院聯動機制高效穩妥化解涉液化氣的危化品企業執行案件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執行中,對危化品資產的合理有效處置,既涉及到安全生產和監管問題,也涉及到液化氣用戶的民生保障問題。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聯動機制,通過與住建、安監、仲裁、信訪及屬地政府等單位的協調聯動,在有效執行的框架目標下,穩妥有序化解危化品資產安全處置、居民用氣供應保障、企業職工就業安置、債權人權利高效兌現的“四方難題”,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府院聯動實質化解涉農水電站供用電合同糾紛

——某水電公司與某村民小組供用電合同糾紛調解案

【基本案情】

某水電公司與某公社大隊四個生產隊于1981年簽訂《用電管理合約》,約定由某水電公司向四個生產隊供電并提供優惠電價。后因政策調整,某水電公司以其不具備供電業務資質、繼續履行案涉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案涉供用電合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某村民小組(原四個生產隊)認為某水電公司使用村集體土地建廠至今已近五十年,案涉供用電合同涉及200多戶村民利益,解除合同需給予合理補償。經當地政府部門多年調處未果,某水電公司訴至法院。

【處理方式】

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考慮到該糾紛涉及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及該地區政府部門獨立供電區農網改造工作,直接關系區域農業發展和民生基礎保障,為妥善化解,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依托府院聯動機制,邀請鎮政府、發展和改革局、司法局等單位組成調解小組開展工作,并按照“既要實質解紛維護各方利益,又要標本兼治護航鄉村振興”的思路制定詳細調解方案。在調解過程中,法院發揮專業優勢,找準雙方爭議焦點,提供精準法律解讀,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則發揮職能優勢,提供政策與技術支撐、解決政策執行的具體問題,確保調解方向符合政策大局,將法律剛性、技術理性與政策柔性三者有機結合,形成糾紛化解合力。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糾紛得以徹底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實質化解涉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引發糾紛的典型案例。農村電網改造是關乎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本案中,因國家政策調整,某水電公司以供用電合同履行不能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雙方因電費補償事宜引發糾紛,經政府多年調處未果,導致當地供電區農網改造工作陷入困境。為此,法院立足一攬子實質性解決糾紛,依托府院聯動機制邀請當地相關部門開展聯合調解,針對村民關心的補償問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內提出最優方案,幫助村民算好“經濟賬”,最終促成糾紛實質化解,不僅從根源上解決200多戶村民與某水電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依法保護村民、村集體及企業各方利益,更有力推動該地區的獨立供電區農網改造工作,改造后安全、可靠的用電將直接惠及1000多名村民,更好助力鄉村經濟發展。

3.依法規范公共資源市場交易秩序

——某供水公司與某教育機構供用水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2日,某供水公司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教育機構優惠政策)將某教育機構的用水價格從每立方米7.9元調整至3.05元。2024年3月某供水公司檢查用水情況時,發現某教育機構自2018年1月22日以后用水量激增,存在擅自將供水轉供給其他商戶,并按照每立方米7.9元的商業用水價格收取水費的情形。某供水公司稽查人員現場進行取證并向某教育機構送達《供水檢查通知書》,某教育機構對此未提出異議,隨后與某供水公司簽訂了差價還款說明。雙方協商確認某教育機構應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某供水公司補交水費差價款2.9萬元,但某教育機構未按約定履行,某供水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教育機構違規用水,經協商應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費差價款2.9萬元,但其未依約履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某教育機構支付某供水公司水費差價款及相應利息。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過否定違規套利、支持違約追責,進而實現維護公共政策資源公平性與市場交易誠信度雙重目標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教育機構享有的低價用水本是公共政策對教育事業的扶持,其擅自轉售牟利,不僅直接侵占公共資源,也破壞了供水市場公平定價與誠信交易的基礎秩序,背離優惠政策原意。人民法院通過判令某教育機構補交水費差價款并承擔違約利息,依法否定違規轉售政策水資源套利行為,彰顯了司法維護市場誠信,保障政策資源定向使用的重要作用。

4.分層遞進解紛機制化解涉農糾紛

——某灌區服務中心與邢某等930戶農戶供用水合同糾紛調解案

【基本案情】

某灌區服務中心因邢某等930戶農戶(涉及8個鄉鎮、96個村屯)拖欠水費,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方式】

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了解相關情況后,考慮到涉及農戶眾多且矛盾成因復雜,為避免矛盾激化,向雙方釋明先行調解優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通過分層遞進解紛機制開展調處工作。調處過程中,人民法院邀請鄉鎮政府、物價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水務部門、財政部門以及特邀調解員共同參與糾紛化解工作。先是運用“府院聯動+分類施策”機制,對930戶農戶進行走訪,精準識別出各類糾紛爭議焦點。同時,協調物價部門公開成本監審報告,借助農業農村部門推廣農業保險等行政手段,有效破解民生保障與合同履行之間的矛盾,實現共性問題前端化解。其次,拓寬“特邀調解+要素式審判”簡易糾紛處理通道,將123件同類糾紛審理周期大幅壓縮,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在此基礎上,確立“示范訴訟+巡回調解”規則指引,通過典型判決輻射化解關聯糾紛。最后,通過司法建議推動建立毛渠維護長效機制,督促開展涉農收費公示,將糾紛化解的重心從末端處理前移至前端預防,實現從個案化解到系統治理轉變升級,力促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發生。最終,930起供用水合同糾紛全部得到妥善解決,其中,807件以府院聯動、特邀調解、“示范訴訟+批量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123件經簡易程序快速審結,農戶累計交納水費240余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調處涉農戶供用水合同糾紛、服務農業生產的典型案例。某灌區服務中心作為自收自支單位,長期面臨部分農戶拖欠水費的問題,致其每年出現近百萬元的工資資金缺口。若該問題未能得到妥善化解,不僅嚴重影響春耕生產的正常開展、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更可能引發系列衍生問題,不利于基層和諧穩定。本案調處過程中,人民法院通過有效整合各方資源,建立“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規則立標—源頭治理固本”分層遞進、全鏈條解紛機制,為批量糾紛的妥善化解奠定了堅實基礎。通過“個案調解—類案化解—制度完善”,不僅實質化解批量糾紛,更對糾紛背后的深層次問題進行系統性、綜合性治理,助力農業生產的健康發展和基層社會治理。

5.司法督促供熱企業履行保障民生社會責任

——某供熱公司與某能源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供熱公司與某能源公司簽訂《供熱系統改造及托管運營合同》約定,由某能源公司就某供熱公司的供熱站進行節能改造,并運營供暖,每個采暖季所收費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運維費用、能源費用及回收投資款和相關收益;政府供暖補貼由某供熱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日),某供熱公司發出緊急通知,督促某能源公司購買燃氣,確保持續穩定供熱,但在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某能源公司因燃料不足停止供熱、人員撤場。后某供熱公司代替供熱33天。基于此,某供熱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因雙方溝通無果,某供熱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已解除并賠償各項費用及損失;某能源公司提出反訴,請求某供熱公司給付采暖補貼款、賠償其各項費用及損失。

【裁判結果】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能源公司在春節期間停止供熱,不僅違反合同約定,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判決解除《供熱系統改造及托管運營合同》。就相關費用問題,經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某能源公司給付某供熱公司2022-2023年度代替供熱33天的采暖費用、墊付的水電、設備維護等費用,扣除某能源公司應獲得的2022-2023年度供熱補貼后共計98.4萬元;某供熱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補貼27.5萬元。后雙方在執行中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處理委托方供熱企業與受托方供熱運營企業之間的糾紛,保障居民供熱的典型案例。集中供熱設施是現代化城市的基礎設施之一,供熱企業負有保供暖、保民生的社會責任。本案中,某能源公司未充分考慮到群眾的供熱需求,在春節期間告知合作方燃氣不足,拒絕購氣并供熱,違反民法典及公司法關于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對該企業未妥善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彰顯了積極保障民生的司法價值導向。

6.以示范訴訟促推批量供熱案件妥善化解

——某科技公司與李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為20余個小區提供供熱服務,但在提供3個供熱季服務后,包括李某在內的1700余住戶拖欠供熱費,該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支付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采暖費用。住戶抗辯小區供暖不達標,不同意交納供熱費。法院先行審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本案系其中1件,某科技公司訴請李某支付供熱費3238.72元。

【裁判結果】

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然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提供了2020年度和2021年度采暖季的供熱服務,李某應當支付供熱費,但李某提交了某科技公司因管道問題影響供熱質量的改造公告等證據,可以證明某科技公司存在供暖溫度不達標的問題,故酌情判令李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供熱費1943元。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示范訴訟促推批量供熱糾紛案件穩妥化解的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訴業主支付供熱費的系列案件,涉及20余個小區、1700余住戶。人民法院一方面以“示范訴訟帶動多元糾紛化解”的民生案件審理模式,先行審理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并開展“供熱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主題直播進行法治宣傳;另一方面堅持抓前端、治未病,積極與供熱方溝通,反映群眾訴求,促使供熱方積極開展供暖設施設備檢修、提高供熱溫度和服務水平。大量住戶在了解類案裁判結果和企業措施后主動履行交費義務。最終該批1700余起案件中,有1689起案件通過調解、撤訴等方式得到妥善解決,生動展現了人民法院積極擔當作為,保障群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堅定司法立場。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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