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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清算組公告
淄博齊魯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強制清算一案,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裁定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選任與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本院決定采取競爭方式選任淄博齊魯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強制清算案的清算組,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
企業基本情況
淄博齊魯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5月8日,執行事務合伙人為淄博魯信齊魯財務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 000萬元,有6名合伙人,分別為淄博魯信齊魯財務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2%,認繳出資額1 200萬元;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5%,認繳出資額3 500萬元;淄博齊魯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認繳出資額2 000萬元;淄博若水經貿有限公司持股13%,認繳出資額1 300萬元;淄博銘略紡織商貿有限公司10%,認繳出資額1 000萬元;淄博科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持股10%,認繳出資額1 000萬元。公司經營范圍:按照監管規定,以自有資金對未上市企業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得從事吸收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等金融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
申報條件
1.申報機構為依法設立并列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單》的淄博轄區的律師事務所;
2.申報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得或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報機構派出的清算組團隊核心人員應不少于3人;
4.社會中介機構擔任清算組尚未審結破產或強制清算案件存量達到五件以上的,不得參與競選。
三
申報方式
申報機構應準備好申報資料(一式三份)及申請書相對應的證件、資料、憑證復印件,裝訂成冊、密封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于申報期限屆滿前提交至本院指定聯系人處。
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規模、編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證明材料,并提交擬委派參與本案團隊負責人及團隊核心成員、人員的執業經歷和業績的情況介紹;
(2)申報機構擬委派參與本案的團隊負責人及團隊核心成員參與已審結強制清算案清算組事務的案件數量的相關證明材料;
(3)申報機構擬定的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計劃、工作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工作流程等內容;
(4)參與本案競爭性遴選的優勢;
(5)擬參與本案競爭性遴選清算組的報酬及折扣方案;
(6)從業人員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回避或依法不應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情形的聲明;
(7)須確保所提交的上述資料均真實、合法,提交承諾書,如經核查發現存在虛假及違法情形,該機構將不得再擔任本案清算組,并將被列入本院清算組黑名單。
四
報名時間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17時截止,逾期不予接受。
五
選任規則和特別提示
1.報名機構在開展強制清算工作中,須由申請材料載明的團隊核心成員親自辦理。
2.本院組成評審委員會,對中介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評審,綜合考量報名機構的專業水平、辦案經驗、初步報價、案件實際情況等因素,從中擇優確定一家機構為本案的清算組,并同時確定一家機構為備選清算組;僅一家中介機構報名的,直接指定該機構為首選清算組。
六
報名地點及聯系方式
報名地點: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唐山法庭
聯系人:李法官 王法官
聯系電話:0533-2346073、234607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弘揚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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