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川的老張,手持一張50萬元借條,歷經兩審訴訟,最終卻未能要回欠款。白紙黑字的債權,為何會在法律上“失效”?近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
一切,還要從多年前的一筆借款說起。
2011年9月24日,老李向老張借款,老張以一張面額5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老李當場書寫了借條,約定一個月后還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老李并未償還。2013年,因老李為老張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導致自身賬戶被扣劃10萬元,老張向老李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借據。2025年,老張將老李訴至法院。一審法院以老張未能證明訴訟時效中斷、且通過2013年的10萬元借據推定50萬元債務已清償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老張不服,提起上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圍繞以下焦點進行了審理:
首先,關于借貸事實與舉證責任。上訴人老張提交了由老李親筆書寫并簽名的借條原件,已完成對借貸合意及款項交付(銀行承兌匯票)的初步舉證責任。被上訴人老李雖辯稱借款已于2011年以價值50萬元的煤炭償還,但未能就此提交任何證據。法院明確指出,老李對其關于債務已清償的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關于還款事實的認定。一審法院曾以“如50萬元未還,理應在2013年的10萬元借據上做抵扣備注”為由,推定前債已清。二審法院糾正了這一認定,指出2013年的10萬元借據系因獨立的擔保代償事實產生,與2011年的50萬元借款分屬不同法律關系,兩者并無法律上的從屬性,僅憑后一份借據不能推定前債消滅。
最后,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法院認定,案涉借款約定的還款日為2011年10月24日,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次日起算三年。訴訟時效可因權利人主張權利而中斷并重新計算。本案中,老張提交的關鍵新證據——一張2013年4月27日其在老李當時住所門外張貼催款證明的照片,被法院采信,證明其在該日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因此中斷并重新起算。
然而,自2013年4月28日時效重新起算后,至2025年老張提起訴訟,其間長達近12年。老張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在這12年間,其曾再次向老李主張過權利,或存在其他導致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因此,法院認定案涉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盡管債權本身并未消滅,但老李在一審中已明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依法不再強制其履行,老張因而喪失了通過訴訟獲得勝訴的權利。
最終,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債務到期后及時、有效地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訴訟時效制度,通俗地講,就是法律給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設定的一個“時間鬧鐘”。法律規定,普通民事訴訟的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開始計算。
本案中,債權人雖持有真實借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但因在借款到期后的十余年間,除一次早期催收外,再無其他有效催收證據,導致債權“過期作廢”。這提醒大家,在經濟往來中,不僅要重視借據、合同等債權憑證的出具,更要在債務到期后及時、有效地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主張權利時,應注意采用讓對方知曉并能留下證據的方式,如書面催收函、有明確催收內容的短信或錄音錄像、尋求第三方見證等,并妥善保管好這些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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