鴨肉冒充鵝肉案值22萬,緩刑兩年罰金12萬,鵝腿阿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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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老道
極目新聞近日報道的貴州安順“鴨肉冒充鵝肉”案,給出了一個看似從輕的判決:商戶王某以鴨充鵝銷售,涉案金額22萬余元,最終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罰金12萬元 。此案一出,不少人聯想到引發全網熱議的“鵝腿阿姨”事件——同樣是長期用鴨腿冒充鵝腿銷售,涉案金額卻遠超安順案,兩者對照,法律后果的巨大差異不言而喻,鵝腿阿姨案若進入司法審判,量刑必然重得多,緩刑基本沒有空間 。
兩案行為性質完全一致,均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以假充真” 。安順案的核心情節是小規模、區域性經營,涉案金額剛超20萬元檔位,且被告人存在自首、初犯、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多項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院綜合考量后,作出了緩刑判決 。但這樣的從輕條件,在鵝腿阿姨案中幾乎全部不成立,反而疊加了多項從重處罰情節。
最關鍵的區別在于涉案金額的量級差異。根據公開信息,鵝腿阿姨憑借網紅身份與高校流量,長期經營“鵝腿”生意,團購訂單量巨大,累計銷售額估算已達數百萬元,是安順案的十余倍甚至二十余倍 。而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完全以銷售金額為核心劃分檔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為一檔,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為一檔,200萬元以上則直接升格為最高量刑檔,法定刑期為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單從金額來看,鵝腿阿姨案已遠超200萬元門檻,直接觸發最嚴厲的量刑區間。
除金額外,鵝腿阿姨案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也遠大于安順案。安順案是普通商戶的區域性經營,影響范圍有限;而鵝腿阿姨長期以“鵝腿”為招牌,刻意隱瞞用鴨腿冒充的事實,利用網紅身份吸引大量年輕消費者,經營時間長、受眾范圍廣、受害人數眾多 。這種利用流量背書、誤導公眾消費的行為,不僅破壞市場誠信秩序,還會引發惡劣的社會示范效應,司法實踐中必然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成為從重處罰的重要依據 。
反觀安順案的緩刑適用,本質是法院對輕微犯罪、初犯偶犯的寬嚴相濟考量,其核心在于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良好、社會危害性小 。而鵝腿阿姨案中,當事人被曝光后仍辯解“招牌不代表賣鵝腿”,認罪態度消極,無主動退贓、整改的積極行為,完全不符合緩刑適用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核心條件 。此前北京也曾有類似“鴨肉充鵝肉”判例,涉案金額29萬元,被告人被判實刑,未適用緩刑,鵝腿阿姨案金額遠超于此,更無緩刑可能 。
食品安全是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以假充真”從來不是簡單的“缺德”,而是明確的刑事犯罪 。安順案的輕判,是個案情節下的合理裁量,絕不能成為同類嚴重案件的參照。鵝腿阿姨案的核心啟示在于,網紅身份不是違法擋箭牌,流量越大,責任越重,法律面前沒有特權,只有罪刑法定、罰當其罪 。
隨著案件調查推進,鵝腿阿姨案的涉案金額、具體情節會進一步明確,但可以確定的是,數百萬元的涉案金額、惡劣的社會影響、消極的認罪態度,決定了其必然面臨重刑,與安順案的緩刑結果有著天壤之別。任何試圖靠欺騙牟利、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無論身份如何、規模多大,終將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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