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一份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發布的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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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吳某、高某、黃某甲因犯強迫勞動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被告人吳某先后在云南省曲靖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平市象州縣等地陸續找到賈某、彭某、謝某甲、李某甲等八名xxx人員,通過“磚瓦平臺”APP獲知湖北省某資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然磚廠”)的用工信息,通過微信與對方取得聯系,協商約定按140元/萬塊磚提供人工搬磚勞務。
后吳某安排被告人高某組織、運送上述人員至蘄春縣橫車鎮“九然磚廠”工作,負責日常管理、食宿安排及工資領取。在用工期間,高某通過集中食宿、限制人身自由、代領工資等手段,強迫上述智障人員勞動。經查,高某共領取殘障人員勞動工資人民幣36783元,后向吳某轉賬35000元。
2025年10月初,吳某獲悉網絡上有舉報磚廠使用智障人員從事勞動的輿論,擔心事情曝光,遂聯系被告人黃某甲前來轉移工人。
10月4日,黃某甲邀約敖某等人一同協某轉移。當日,黃某甲將賈某、彭某、李某甲等七名智障人員帶至江蘇省漣水縣某有限公司(又稱“某廠”)繼續從事勞動,敖某則將謝某甲轉至江西省安義縣某工廠欲繼續從事勞動。直至2025年10月8、9日,上述智障人員陸續被公安機關解救。
經認定,彭某、黃某乙、林某、張某、謝某乙系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賈某、謝某甲系邊緣狀態智力,李某乙系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沖動性人格,陳某甲系xxx型人格。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高某明知他人系智力殘疾人員,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其勞動,并占有其勞動報酬,被告人協某轉移智障人員從事勞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勞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吳某、黃某甲曾因犯強迫勞動罪被處罰又實施強迫勞動構成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吳某、黃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判處被告人黃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吳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較輕;尚有兩個未成年孩子,父母已近80周歲高齡,家庭責任艱巨,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高某當庭認罪,辯解自己法律意識淡薄才犯罪,在工人工作期間沒有打罵他們,沒有獲利,希望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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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然磚廠@上官正義
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具有坦白、從犯、認罪認罰等情節,且轉移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法律后果,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吳某、高某、黃某甲分別于2025年10月10日、10月8日、10月9日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判處被告人黃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吳某因犯強迫勞動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云南省永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黃某甲因犯強迫勞動罪,于2013年3月5日被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徐某、陳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賈某、彭某等人的陳述;辨認筆錄;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高某明知他人系精神智力障礙人員,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被告人協某轉移精神智力障礙人員從事勞動,其行為均構成強迫勞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高某聽從吳某的安排對勞動者進行看守,被告人協某吳某轉移智障人員從事勞動,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黃某甲有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高某、黃某甲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強迫勞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高某犯強迫勞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黃某甲犯強迫勞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吳某違法所得35000元予以追繳、被告人高某違法所得1783元予以追繳,依法發還給本案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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