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2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36刑事部(審判長李正燁)對因涉嫌“一般叛亂”及濫用職權等罪名被起訴的前總統尹錫悅、前國防部長官金勇顯等人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前總統尹錫悅主導的“平壤無人機滲透作戰”旨在“創造宣布緊急狀態所需的條件”,判處其30年有期徒刑。同案的前國防部長金勇顯亦獲刑30年,前國軍機務司令官廉英賢(音)被判15年。前無人機作戰司令官金永大(音)則因濫用職權等被判3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法院首先認定,平壤無人機作戰的目的在于制造宣布緊急狀態(戒嚴)的借口。判決書指出,2024年3月,前總統尹錫悅在前國防部長金勇顯、前司令官廉英賢等人在場時提及“緊急權力”。隨后,金勇顯在與廉英賢的會議中也發表了有關緊急權力的言論,這表明他們已有制造緊急狀態的“必要性認知”。法院進一步說明:“即使是在朝鮮并未散發‘糞氣球’的時期,前部長金勇顯仍下令執行該作戰,且行動是在聯合參謀本部的反對下強行推進的。”根據前司令官廉英賢備忘錄中“必須抓住已創造的機會”、“以損害顏面為目標”等表述,法院確認其中“包含了意指制造緊急狀態的內容”。
對于前總統一方辯稱的“此為應對朝鮮散發糞氣球的正當軍事作戰”,法院予以否定。法院明確指出:“在朝鮮并未挑釁時,他們試圖提升物理應對的等級。”
法院判定這些行為侵害了國家軍事利益。判決解釋稱:“一般叛亂罪只要存在侵害危險的發生即成立,無需實際損害發生。而此次行動造成了人員與物質損失,挑釁了朝鮮的侵略行為,為其提供了正當性理由,并帶來了財產損失的風險。”判決進一步指出:“將為韓國憲法所定義的軍事力量用于私人目的,帶來了不必要的風險。”法院還認為,該作戰將軍事機密暴露于朝鮮面前,導致未來類似的作戰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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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叛亂罪的認定上,法院將前總統尹錫悅視為主犯之一。判決書稱:“很難認為金勇顯是在未獲得尹錫悅批準的情況下,以其部長權限獨自推動了此次作戰”,且“尹錫悅看似為制造緊急狀態而共謀了此次作戰,其對于該行為的功能性支配也得到認定。”考慮到前部長金勇顯承認從尹錫悅處接到作戰指示,以及前司令官廉英賢的備忘錄中多次提及緊急狀態,法院認定他們共同參與了計劃。
濫用職權的罪名同樣成立。法院表示:“尹錫悅與金勇顯擁有軍事指揮權,卻致使一項非法而非正當的作戰得以執行”,“這違背了韓國憲法所規定的軍隊使命,軍人沒有服從此類命令的義務。”判決補充道:“尹錫悅和金勇顯濫用職權,迫使軍人執行職責以外的任務。”
在闡述量刑理由時,法院重申前總統尹錫悅等人“故意試圖制造國家緊急狀態”。判決寫道:“他們背叛了國民對于總統及部長會為保障國家安全而使用武力的信任”,“他們嚴重破壞了軍事命令的合法性,并將對未來軍事指揮體系及快速作戰指令產生負面影響。”對于前司令官廉英賢,法院認為其屬于被動遵從尹錫悅及金勇顯的指示。而對于前司令官金永大,法院則解釋稱其看似并不知曉該作戰旨在制造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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