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董紅)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因不當診療行為而遭受人身損害致殘的患者,可向醫院提出損害賠償。但是除殘疾賠償金外,患者是否還可以要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相關案例。
患者張某2020年因食管裂孔疝等疾病在A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后常感覺進食梗阻、腹脹腹痛等不適,后經其他醫院檢查為胃底術后改變,食管狹窄、慢性胃炎伴糜爛等。張某遂起訴要求該醫院就其手術不當造成的身體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除常規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外,還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訴訟中,經司法鑒定,A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張某傷殘等級為十級。
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是否應當賠償張某被扶養人生活費。張某認為其因手術不當導致身體機能受損,無法繼續從事體力勞動,家庭收入來源受限,對家庭生活及被扶養人生活水平造成永久影響,A醫院應予賠償;醫院認為張某的十級傷殘并不影響勞動能力。
法院經審理判決,A醫院賠償張某被扶養人生活費9000余元。
法官解析,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殘疾賠償金的核心功能是財產損害賠償,旨在彌補受害人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的未來收入減少。這種收入減少不僅關乎患者個人,更會削弱其家庭的經濟基礎,導致原本依靠受害人扶養的家屬失去生活來源。因此,法律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旨在盡可能避免因一人致殘而導致全家陷入貧困。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否支持該項主張以及如何計算數額,主要有以下三個考量要點:
首先要判斷患者勞動能力是否實質受損,這是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前提。需要注意的是,傷殘等級程度并不必然等同于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兩者是“傷得重不重”與“賺錢能力減弱多少”的關系。通常九級、十級傷殘較輕,不必然影響收入,但存在職業例外。本案中,法院正是考慮到張某從事體力勞動的職業特點,認定手術造成的胃部不適對其勞動能力產生了實際影響。
其次需要對被扶養人資格進行嚴格界定。并非所有的近親屬都屬于應當賠償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身份關系”,即屬于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的人員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二是“實際需求”,主要指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法院會根據被扶養人的年齡、身體情況以及是否有低保證、殘疾證等證據,判斷其是否真正依賴患者扶養。
最后是被扶養人生活費具體數額的確定。對此,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即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當地人均消費支出、扶養人數及扶養年限計算。如果被扶養人有多個扶養人(如多個子女),醫院僅賠償患者依法應負擔的份額。患者主張其他子女因服刑、殘疾或重病而“自身難保”,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編輯 楊海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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