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撈螺螄,撈出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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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諸暨浬浦派出所收到線索稱,浦陽江流域有可疑人員正從事非法捕撈活動。隨后警方當場抓獲正在非法捕撈的邱某、張某二人,現場查獲捕撈工具及大量螺螄。經初步審訊,兩人對非法捕撈螺螄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邱某表示之前覺得撈點螺螄沒多大事,便趁著深夜偷偷下水捕撈。經清點,現場共查獲非法捕撈的螺螄34袋,總重量超過1000公斤。目前,兩人均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犯罪行為發生地為浦陽江流域,我查了下,浦陽江流域實行統一禁漁制度,2026年禁漁期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覆蓋杭州蕭山、紹興諸暨及柯橋等全流域重點水域。
今年諸暨市曾發布《諸暨市2026年禁漁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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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漁區域及時間
1.浦陽江諸暨段、壺源江(壺源溪)諸暨段、開化江,禁漁時間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2.諸暨市外蕩水域(指非封閉的蕩漾、河道、抖河和溇浜等),禁漁時間為4月1日0時至5月31日24時。
二、禁止作業類型:除娛樂性游釣以外的所有作業方式。
該兩男子已違反《諸暨市2026年禁漁期通告》的規定。撈螺螄犯了什么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這就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邱某、張某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螺螄,數量極大,大到構成犯罪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三條規定:“在內陸水域,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見,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即已構成犯罪。本案兩男子非法捕撈螺螄超過1000公斤,顯然已經達到犯罪門檻,追究刑事責任理所當然。注意,螺螄雖有殼,但也是水產品。
魚、甲魚、王八、螺螄……這些都算水產品,都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范疇。
這里多說一句,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捕撈數量沒有門檻,只要有捕撈行為即構成犯罪。這個和搶劫相似,只要實施搶劫了,是否搶到財物、財物多少不影響罪名認定,只搶到10塊錢也可定搶劫罪、沒搶到錢也可認定搶劫罪。
別小看螺螄,在水質生態修復工程中,螺螄能起有效凈化水質的作用。
從揚州槐泗河(投放2噸螺螄)、常州滆湖(投放100余噸螺螄)、蕪湖鏡湖(投放1000余斤螺螄)等案例看,投放螺螄是水質治理、生態修復的重要舉措。
螺螄通常不是單獨上場的,而是配合沉水植物(吸氮磷、供氧、提供棲息基質),濾食性魚類如鰱鳙(控藻),河蚌等底棲貝類(協同凈化)共同作用,形成"植物—螺蚌—魚類"的完整食物鏈,如此才能長期穩定水質。但螺螄是不可缺的。
可見,不起眼的螺螄也是有其生存邏輯的。我們設立禁漁期也是有其深刻的生態邏輯。
1、保護繁殖期——大多數經濟魚類集中在春夏季產卵(如長江流域的四大家魚,產卵期在4-7月)。此時魚群聚集、行動遲緩,最容易被大量捕獲。如果不設禁漁期,親魚被一網打盡,來年就沒有魚苗補充,種群會斷崖式下降。
2、給種群恢復的窗口——魚類生長需要時間。一條草魚從魚苗長到可捕撈的規格,大約需要2-3年。禁漁期相當于給種群一個"喘息期",讓幼魚長成成魚,維持種群數量的動態平衡。
3、保護整個水生態系統——水產品不是孤立存在的。過度捕撈會打碎食物鏈——比如某種小型魚類被撈光,以它為食的大型魚類也會受影響,同時它吃的浮游生物會暴發,引發水華(藻花、水花)。禁漁期保護的不只是某一種魚,而是整個水域生態。
禁漁期看起來是"讓漁民(農民)少賺錢",實際上是用短期損失換長期收益。沒有禁漁期的水域,漁民會越捕越少、越捕越小,最終無魚可捕。長江2021年開始十年禁漁,就是因為長江的漁業資源已經到了"無魚可捕"的臨界點。
諸暨兩男子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他們除獲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處罰外,還將面臨罰金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費用。
最后筆者還得說個質樸的道理,看新聞:“浙江諸暨浬浦派出所收到線索稱”,這意思是有人(很可能就是周邊鄰居)舉報的,為什么他們會被舉報?因為涉及社會公平,河里的螺螄(公共資源)憑什么由他們兩人無償大量取得?損公肥私這也是有涉公平的,從這個角度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不冤,一點不冤枉。
公家的小便宜不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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