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賠償,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因被執行人財產查控困難,案件陷入“執行難”狀態。受害人雖多次申請恢復執行,至今仍未獲得實際賠償。受害人因賠償款項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生活陷入困境。
交通事故引發責任糾紛
事件要從2020年年初的一場交通事故說起。2020年1月21日12時30分許,在108國道城固縣段,當地居民姚某成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轉彎時,與騎行兩輪電動車的張某麗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張某麗身體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城固縣交管部門介入調查,并于同年3月1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載明,姚某成存在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未按規定出入路口等行為,最終認定姚某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麗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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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張女士提供)
受傷后的張某麗隨即入院接受治療,先后產生住院費、門診費等多項開支。為明確傷情、核算后續損失,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估。2020年6月9日,陜西一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評定張某麗構成十級傷殘,并需要二次手術。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始終未能達成一致,張某麗遂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院判決明確賠償責任
2020年8月27日,陜西省城固縣法院正式受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件。經法院查實,姚某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但并未投保交強險。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交警部門劃定的主次責任,法院酌定姚某成對交強險外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020年,城固縣法院作出判決,明確了雙方的賠償金額。判決綜合核算各項損失共計135960.45元,扣除姚某成此前墊付的住院費、現金以及代為護理折算的費用后,判定姚某成分兩部分履行賠償義務,總計需向張某麗支付賠償款110618.26元。判決同時明確,姚某成需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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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張女士提供)
首次執行無財產終結
判決生效后,履行期限屆滿,姚某成卻未按照生效文書履行賠償義務。2021年1月12日,張某麗向城固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經網絡核查,當時未發現姚某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存款與車輛。執行法院已對姚某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由于張某麗彼時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結合調查結果,2021年3月,城固縣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同時明確,若申請執行人后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再次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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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執行裁定書,張女士提供)
發現財產線索,申請恢復執行遇冷
案件終結本次執行后,張某麗的生活逐漸陷入困境。據當地村委會2022年出具的證明顯示,張某麗離異且無子女,因車禍受傷后需進行二次手術,長期無法正常勞作,日常開銷與康復費用主要依靠親友接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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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證明,張女士提供)
2022年3月,張某麗稱其通過多方了解,認為姚某成實際具備一定履行能力。她指出,姚某成擁有自建房屋一院,且長期從事蔬菜銷售,2021年下半年賣菜收入約為3萬元。此外,事故發生時姚某成駕駛的機動車亦為其占有的動產。
2022年3月8日,張某麗提交恢復執行申請后,遲遲未收到法院相關回復,亦未恢復執行,遂向檢察部門申請監督。2023年6月28日,城固縣檢察部門正式受理該監督申請,同年7月3日下發案件受理通知書與辦案人員告知書,由院內相關部門負責跟進辦理這起執行監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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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求助監督,盼執行落地解民憂
截至目前,這起橫跨數年的交通事故糾紛仍處于推進過程中,受害人多次向相關部門反饋問題,目前仍待回復,相應賠償款項亦未交付到位。一邊是因傷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期盼賠償款用于后續治療與生計的受害人;一邊是歷經審理、執行、監督多個環節,尚未完全化解的執行難題。
涉及民生類的交通事故,往往關系到受害人的基本生活、醫療保障,執行能否到位直接影響群眾切身利益。當事人也表示,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結合新的財產線索繼續推進執行工作,讓生效判決確定的權益最終落到實處。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寫,所述內容為其個人陳述,不代表本平臺立場。歡迎相關單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補充信息,以便更全面還原事實。如有不實之處,請聯系平臺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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