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突然離世,留下的債務是否由家人來承擔、如何承擔?
債務人離世,貸款逾期
銀行起訴繼承人
江蘇南通市民陳先生為了資金周轉,于2023年向一家銀行貸款共計27萬元,并約定年利率,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然而沒過多久,陳先生卻意外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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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南通港法庭庭長 陳美:陳某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準時準點還款。然而,在2023年12月份他因意外死亡,此后,這筆27萬元的貸款一直處于逾期狀態。
銀行多次催收未果,將陳先生的四位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女兒,以及父親、母親,全部訴至法院,要求四人償還陳先生生前的借款本金27萬元,以及期內利息、罰息和復利,合計近30萬元。
庭審現場,四位繼承人對陳先生的遺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選擇,直接決定了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妻女自愿放棄繼承遺產
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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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陳先生的妻子和女兒當庭提交了書面聲明,明確表示自愿放棄繼承陳先生名下的全部遺產,因此兩人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陳某的父母則表示,愿意繼承兒子留下的遺產,因此,兩人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對陳先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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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陳先生的父母只需償還本金和期內利息,還是連罰息和復利也要一并承擔呢?
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南通港法庭庭長 陳美:罰息和復利從本質上來說屬于違約金的范疇,應當認為是借款人主觀故意違約的。本案當中,死亡其實屬于不可抗力。而且之前他也是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所以不應對其該行為進行處罰。
法院:
父母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還款
最終,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陳先生的父母在繼承陳先生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向銀行償還借款本金27萬元以及合同約定的利息,駁回銀行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人民日報微信、央視新聞
編輯:李昊奇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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