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后的近三年,家屬窮盡了司法、信訪、紀監、行政幾乎所有的法定途徑維權,卻沒有換來一紙法定調查報告。該案至今仍被徹底排除在法定調查程序和官方統計之外。
近日,應急管理部調查統計司受理了家屬關于湘潭“6.22”事故的舉報。此前,應急管理部表態,將生產安全事故違規定性為“意外事件”將按統計造假嚴肅處理。而湘潭該事故正是被家屬所指將生產安全事故違規定性為“意外事件”的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2日(端午節),湖南省湘潭縣射埠鎮金龍霞村發生一起私家車墜塘事故,4人當場溺亡——一對親姐妹及各自唯一的子女:剛走出高考考場的18歲女孩和13歲少年。遇難姐妹的母親因接連失親、悲憤過度,于事故發生3日后離世。一家三代五口,在短短四天內殞命。
遇難者家屬反映,涉事塘壩是射埠鎮政府利用財政資金主導建設、直接管理的公共水利設施,建設之初即存在違法發包、虛假驗收、資金侵占等問題,建成后五年始終處于無防護欄、無警示標識、無日常安全管護三無狀態。這不是意外,是系統性失職釀成的人禍。
家屬反映,隨著七份政府公文的陸續公開,更多真相浮出水面——應急與交警兩套法定監管系統相互配合,用正式公文,寫下了程序違法與涉嫌系統性瞞報的“自供狀”:
一、幾條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
以下六條法律規則,是任何一級政府都不能突破的底線:
規則一:3人以上死亡屬“較大事故”,必須由市級政府調查;國家機關發生的事故參照執行。鎮政府不是企業,但調查程序不能因此被排除。
規則二:事故統計實行“先行填報、調查認定、信息公開、統計核銷”原則。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必須錄入全國直報系統,不得以“性質不明”為由拖延。
規則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必須現場攝像,道路以外事故參照處理。不得以“不屬于道路”為由拒絕受理。
規則四:對謊報、瞞報的事故,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提級調查。“應當”是強制性義務。
規則五: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判七年;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最高可判十年。
規則六:應急管理部明確:將生產安全事故違規定性為“意外事件”,按統計造假嚴肅處理(2026年6月10日,應急管理部調查統計司已受理家屬舉報)。
該案處置的法定流程是:24小時錄入→15日內成立市級調查組→60日內出調查報告→15日內政府批復→7日內公示。即便最終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也必須先錄入、再核銷。
而現實是:截至2026年6月13日,距離事故發生已經過去1087天,連第一步“24小時內錄入”都沒有完成。所有法定程序,一步都沒有走,卻得出了“意外事件”“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定性。所有爭議的核心,從“事故性質是什么”,上升為“法定程序有沒有走”。
二、七份官方文件,釘死涉嫌瞞報事實
沒有任何一份外部證據能比政府自己出具的公文更有說服力。以下七份文件,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本案涉嫌系統性瞞報。
(一)交警系統:四份自認違法的鐵證
第一份:湘潭縣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潭公依復〔2026〕2號):"經檢索,未查詢到該事故的錄入備案憑證"——全國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零錄入"。
第二份:湘潭縣交警大隊《不予受理告知書》(編號43032120240010367)。存在六重根本性違法:
1、適用對象錯誤:將事后報警專用文書用于當場報警案件;
2、法定時限嚴重違法:距事發829天才出具,遠超3日法定時限;
3、編號格式違法:2025年出具卻使用2024年編號,違反《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書》(GA 40-2025)國家標準;
4、脫離系統生成:無全國統一案件編號,系人工編造;
5、管轄認定錯誤:道路以外事故依法應參照處理,不得直接不予受理;
6、未告知救濟途徑:剝奪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法定權利。
第三份:湘潭縣交警大隊《現場勘查筆錄》。記載勘查時間為“2023年6月22日17時10分至18時00分”。客觀事實是:事發地距交警大隊約33公里,正常車程至少40分鐘,16:51接警后最早17:30才能到達;最后一名傷者17:33才被救出,車輛19:00后才打撈出水。勘查筆錄記載起始時間早于勘查人員鐘鋒、馮軍到達現場時間、傷者被救出時間;截止時間更是早于車輛打撈時間,明顯系事后偽造。
家屬反映,這樣一份時間邏輯完全顛倒,鐵證系事后偽造的核心證據,卻在司法途徑中被全程采信,直接導致家屬在湘潭縣法院一審敗訴,再審駁回;湘潭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全部拒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家屬認為,即便拋開所有程序違法不談,即便駕駛員操作失誤的結論完全成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確立的"多因一果"侵權責任原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的明確規定,也絕對不能免除塘壩違規建設、長期失管的政府責任。 任何事故的發生都不是單一原因造成的,政府監管失職是該案悲劇發生的必要條件和重要原因。
第四份:湘潭縣交警大隊行政上訴狀。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2025)湘0302行初256號一審判決已撤銷其《不予受理告知書》,明確認定交警部門負有法定調查職責。該隊未提交任何新證據即提起上訴,涉嫌利用訴訟程序拖延時間、對抗司法監督。
(二)應急管理系統:三份自認違法的鐵證
第五份:湘潭縣應急管理局在12350全國安全生產舉報系統反饋(舉報編號:〔2026〕SM12603220077):"事故造成4名人員不幸離世……未錄入直報系統,符合法定程序"——全國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零錄入"。
第六份:湘潭市應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潭應急依復〔2026〕4號):"對本案自始未制作、未獲取、未留存任何材料"——一起較大事故,市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連一張紙的調查記錄都沒有。
第七份:湖南省應急管理廳2026年5月出具的無文號《告知書》(僅加蓋"信訪專用章"):"該事故不具有生產經營活動屬性,不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不符合提級調查或掛牌督辦情形,不再受理"——以信訪程序替代法定事故調查程序,宣告省內所有行政救濟渠道徹底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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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
三、涉嫌瞞報閉環:七個精密設計的程序違法節點
家屬認為,該案的瞞報不是某個人的臨時起意,而是一個設計精密、層層遞進、環環相扣的系統性工程。七個節點,完美閉環:
節點一:雙線“零錄入”(2023年6月22-23日)
應急、交管兩套法定統計系統同時“零錄入”。事故在官方統計數據中徹底消失。這是涉嫌瞞報的第一步,也是最致命的一步。
節點二:3天內完成違規定性(2023年6月25日)
湘潭市安委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倉促出具潭安辦〔2023〕24號文件,一面承認射埠鎮政府“未排查隱患、未設防護”的監管失職,一面卻將事故定性為“意外事件”。正是這份文件,為市政府不依法成立調查組提供了所謂“依據”,導致市級法定調查至今未能啟動。該文件至今以“過程性內部報告”為由拒絕公開。自相矛盾+隱匿不示人,本身就是違法證據。
然而,這樣一份“過程性內部報告”,卻被湘潭縣方面奉為圭臬,湘潭縣紀監委選擇性通報、湘潭縣信訪局提供閹割版回應家屬訴求,湘潭縣組織部門用此為涉事責任人晉升免責。
節點三:交警涉嫌偽造公文,阻斷法定程序(2023年6月-2025年9月)
交警大隊以涉嫌偽造的《現場勘查筆錄》掩蓋事實,以涉嫌偽造的《不予受理告知書》逃避調查,且從未將事故錄入全國交管系統。這些行為直接導致事故無法進入任何法定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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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道路和車輛的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錄入全國系統,形成編號之后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處置,而湘潭縣“6·22”事故始終未錄入。
節點四:市級違法下放調查權(2025年1月)
湘潭市人民政府從未依法啟動較大事故調查程序,反而在事發一年半后將調查職責違法下放給縣級。市級以下放的方式逃避法定責任,縣級無權限調查較大事故,事故調查徹底陷入程序真空。
節點五:組建非法調查組,責任單位調查自己(2025年3月)
湘潭縣組建所謂調查組,由縣應急局牽頭,成員包括射埠鎮政府(事故直接責任單位)、縣交警大隊等。讓責任單位調查自己,嚴重違反回避原則;縣級無權調查較大事故;事發近兩年,現場已滅失、證據已無法提取。家屬認為其唯一目的,就是為早已定好的意外事件結論找借口。
節點六:將法定調查報告降格為內部核查報告(2025年7月)
法定《事故調查報告》必須經人民政府批復、必須向社會公開、必須依法追責。湘潭縣應急管理局在向市局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被拒后,未作任何實質性修改,僅將標題改為《核查報告》,以內部文件形式交付家屬。家屬認為,內部《核查報告》無需批復、無需公開、無需追責,事故調查的法定效力被徹底架空。
節點七:省級終審關閉救濟渠道(2026年5月)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以一份無文號、僅加蓋信訪專用章的《告知書》,用“不再受理”四個字,終結了所有省內行政救濟渠道。
七個節點,環環相扣,嚴絲合縫。家屬認為這不是工作失誤,這是有組織、有預謀、系統性的瞞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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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3日,事故發生第二天,湘潭縣舉行安全生產會議,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張清平承認:“6·22”事件暴露出我縣還存在安全意識淡薄、社會救援能力差、安全宣傳不到位、安全生產存在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措施不全不細致的問題。
四、該案涉嫌瞞報的四個特征
1. 雙線同步瞞報:應急、交管兩套獨立的法定統計系統同時“零錄入”,不是系統故障,是人為刻意封閉。
2. 三級公權力協同:從縣到市到省,多個公權力機關協同配合,用蓋著公章的正式公文,完成了涉嫌瞞報的“合法化”包裝。
3. 眾目睽睽下瞞報三年:事發當日湖南省副省長即作出批示,省政府要求湘潭市3日內提交書面報告,三級政府全部第一時間知情,事故卻被涉嫌整整瞞了1087天。
4. 責任完全倒掛: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干部,在規定時限內不得晉升職務。但本案中,多名核心責任人反而獲得了職務晉升,這種扭曲的導向,比事故本身更令人心寒。
五、程序顛倒:涉嫌瞞報的核心命門
所有瞞報者的借口千篇一律:“這不是生產安全事故,所以不用錄入。”“這不屬于道路,所以不用受理。”但是,他們全都把順序搞反了。
法律規定的是“先錄入,后認定”,而不是“先認定,后錄入”。所有事故,無論最終性質如何,都必須在24小時內錄入法定系統,再按程序進行調查、認定、核銷。即便最終被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也必須先錄入,再申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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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置法定規則明確:事故必須24小時內錄入全國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不得以性質不明延遲錄入。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核銷,而湘潭縣“6·22”事故始終未錄入。
是否構成瞞報,唯一的判斷標準是“有沒有在24小時內錄入”,而不是“事故最終被定成什么性質”。 24小時內不錄入,瞞報就已經構成。三個月后、三年后拿出的任何非生產安全事故結論,都絕對不能倒過來證明當初不錄入的行為合法。
程序一旦顛倒,結論自始無效。該案中所有的意外事件的定性,都是在沒有法定調查組、沒有合法程序、沒有政府批復的情況下作出的。一個程序上根本違法的認定,在法律上不產生任何效力。
1087天,五條人命,換來了三級政府的七份零記錄和不受理。五條人命換來的教訓,豈能再被一句輕飄飄的“已辦結”蓋過?
縱觀該案的發生與處理,是令人震驚的。一個本不該存在的安全隱患,一起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
案發次日上午,湘潭縣委政法委就向家屬通報"意外事件"定性;下午,卻召開全縣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屬地射埠鎮政府作反思發言。
三日后的6月25日,湘潭市安委辦出臺潭安辦〔2023〕24號文件,正式定性"意外事件"。
三個月后的8月23日,湘潭縣交警大隊、射埠鎮政府統一口徑,以"意外落水事件"對外宣講。
9月初,湘潭縣交警大隊將射埠鎮政府出具的《調查情況》作為最終事故結論交付家屬。
再往后的近三年,家屬窮盡了司法、信訪、紀監、行政幾乎所有的法定途徑維權,卻沒有換來一紙法定調查報告。該案至今仍被徹底排除在法定調查程序和官方統計之外。
端午節即將來臨,事故即將滿期三年之際,家屬請求《陳勇評論》再次發聲:
“在事故中我們失去了五個至親,她們的生命無法再挽回,沒有人能代表逝者作出原諒的決定。
我們除獲得駕駛員自購商業保險的賠償外,未獲得任何政府部門的賠償,拒絕任何形式的私下調解。
只希望這起悲劇能被更多人看見,不要再讓下一個家庭承受同樣的苦難。”
《陳勇評論》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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