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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職員虛構公司業務、騙取財物,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萬軍教授認為,表見代理的成立并不必然導致職務侵占罪的成立,其僅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不能決定行為的性質。二者所保護的法益和調整的法律關系完全不同。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與該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判斷,也是理解刑民交叉關系的核心。
1. 民事層面的表見代理認定,僅調整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影響刑事層面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分定性。表見代理制度調整的是被代理人(公司)與相對人(客戶)之間的外部民事關系,其核心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與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在此關系中,行為人是引發責任的原因,但法律規制的直接對象是公司與客戶的合同效力。職務侵占罪調整的是行為人與被害單位(公司)之間的內部刑事關系,其核心目的是保護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內部廉潔的職務管理秩序,刑法關注的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侵犯其所在單位財產權益的社會危害性。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究竟認定為職務侵占罪還是詐騙罪,核心判斷標準在于涉案財物是否已處于行為人所屬單位的實際占有、管控范圍內。若財物已由單位實際掌控,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財物的,可認定為職務侵占罪;若財物始終未進入單位管控范疇,系行為人通過私設渠道、虛構事實直接從被害人處騙取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論處。
2. 詐騙罪的核心行為特征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即通過捏造虛假事實、隱匿真實情況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致使被害人在錯誤認知的支配下,違背自身真實意愿交付財物。行為人是否具備合法代理權限、行為是否構成民事表見代理,并非詐騙罪成立的阻礙要件。認定詐騙罪的關鍵核心,在于審查被害人的財物處分行為與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是否基于行為人實施的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并據此作出財物處分決定。
3. 在職務身份關聯型財產犯罪中,需精準甄別行為人職務身份在犯罪實施中的具體作用,以此區分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如在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中,被告人楊某在擔任某公司項目售樓部銷售經理期間,明知公司并未決定對外銷售項目二期商鋪,為騙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虛構了項目二期商鋪即將對外銷售的事實,謊稱可以幫助被害人購買商鋪,要求被害人將訂購商鋪的款項匯入其個人銀行賬戶。騙取被害人錢款,用于前往澳門賭場賭博及個人消費,肆意揮霍被害人財物。主觀上,楊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楊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采取多種欺騙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了自己的錢財。楊某將所得錢款主要用于賭博及個人消費,為防止犯罪事實被發現,又采取私刻單位公章簽訂虛假租賃合同等手段,繼續欺瞞被害人直至案發,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兩罪核心差異在于非法占有財物的核心手段不同:職務侵占罪的核心是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單位已管控的財物,依托職務權限實現財物占有;而詐騙罪的核心在于“欺騙”,即便行為人借助自身職務身份創設、強化被害人信任,該職務身份僅為輔助犯罪的外在條件,最終非法占有財物的核心手段仍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整體行為完全契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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