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轉自:法治日報
2025年10月31日深夜,山東省濰坊市青州市一處省道發生一起車禍,村民劉某騎電動車遭三次撞擊碾壓后身亡,肇事車輛均駛離現場。
青州市公安局迅速展開偵查,鎖定兩輛重型半掛車及一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三車均檢出死者血跡。經查,劉某酒后騎車存在過錯,首起事故雙方同責;且第一輛重型半掛車駕駛人系無意駛離,不構成逃逸。第二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第三輛重型半掛車駕駛人明知發生事故,未停車處置就逃離現場,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截至目前,本案民事賠償部分已經法院判決,刑事部分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民警判斷傷者被不止一次撞擊碾壓
2025年10月31日深夜,青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值班民警接到報警稱,在青州市102省道譚坊鎮趙坡村西側有一個人躺在地上,受傷嚴重,可能發生了交通事故。
接警后,青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值班民警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民警到達后立即保護好現場,同時配合醫療救護人員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救護車離開現場后,民警隨即對現場進行勘查。通過初步勘查,傷者駕駛的是一輛二輪電動車,車輛發生事故后倒地滑行到了公路以外,現場遺留了傷者的兩只白色運動鞋和幾攤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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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勘查,民警發現地面一共有三處面積比較大的血跡,其中一處的血跡呈噴濺狀,民警判斷傷者有被車輛連續碰撞、碾壓的可能性。此時,醫院傳來消息,傷者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民警確認傷者身份為附近村村民劉某,事故發生現場離劉某的住所大約6公里。
兩輛有重大嫌疑的重型半掛車被鎖定
通過對現場監控的反復觀看,再結合對事故現場的勘查,民警初步判斷,這是一起一輛重型半掛車先與劉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剮蹭致使劉某倒地后,劉某又被一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和另一輛重型半掛車碰撞導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的三輛肇事車輛,均沒有停車報警,而是相繼駕車離開了事故現場。
讓民警感到困擾的是,事故現場周邊監控錄像非常模糊,無法看清事故現場經過車輛的車牌號。就在案件即將陷入困境的時候,民警轉變思路,想到了另一個調查方向。
“既然現場沒有清晰的監控錄像,我們就將排查范圍擴大,把篩查區間擴大到事故地點來車方向2公里和事故地點之后的位置,這些地方有比較清楚的監控錄像。”辦案民警于鵬介紹。
隨后,民警開始對事發當晚對應時段途經事發路段的全部車輛逐一排查。經過3天的努力,民警從排查的數十輛車輛中,發現了兩輛有重大嫌疑的重型半掛車,并從該兩輛車輛上發現了碰撞痕跡和血跡。民警隨即依法對兩輛半掛車進行了暫扣并對車輛上的血跡進行了提取鑒定。經鑒定,兩輛重型半掛車上的血跡均為劉某的。
尋找肇事電動正三輪摩托車
“第一次和第三次事故中的重型半掛車已經初步確定,但是中間第二次碰撞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還沒有找到。”民警隨即繼續展開調查。經過細致摸排,民警在附近村落的一處快遞站發現了一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疑似嫌疑車輛。
隨后,民警來到快遞站并在快遞站內找到了該車駕駛人來取快遞時的清晰影像,由此確定了該車駕駛人的身份為附近村村民張某。
隨后,民警立即驅車前往張某家中,當場查獲肇事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并在車上發現了大量血跡。經鑒定,該血跡為劉某的。
根據證據綜合認定事故責任
三次連環撞擊導致劉某死亡,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是否存在交通肇事逃逸?
民警在查看監控時,發現了一個特殊情況。“我們發現劉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時的姿態有些搖晃,像是喝了酒。”于鵬介紹。法醫的檢驗結果印證了民警的分析,劉某在事故發生前喝了酒,其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量超過了200毫克。
根據后續調查,民警認為劉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時存在一定過錯,認定第一次事故雙方當事人為同等責任。同時,民警調查發現,第一輛重型半掛車駕駛人發生剮蹭后駛離,系無意駛離,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結合現場勘查和后期分析研判,民警認為第二次撞擊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駕駛人在看到前方道路異常后并未減速,發生碰撞后沒有立即停車報警,而是在事故現場簡短停留觀察后駛離。同時,根據第三次撞擊的重型半掛車自身行車記錄儀的視頻,駕駛人能夠清晰地看到事故現場遺留的、反光明顯的兩只白色運動鞋,而駕駛人未減速并從運動鞋與受害人中間駛過。駛過現場時,駕駛人明顯感受到車底有障礙和顛簸,在預判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前提下停車查看后駛離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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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警調查認為,第二次撞擊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駕駛人、第三次撞擊的重型半掛車駕駛人,均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因本案案情較為復雜,司法機關對刑事部分、民事賠償部分分案處理。今年4月,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對民事賠償部分作出判決,第一次和第三次撞擊的重型半掛車所屬保險公司以及第二次撞擊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駕駛人個人,共計賠償死者家屬110余萬元。其中,第三次撞擊的重型半掛車駕駛人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其所屬公司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由駕駛人本人自行承擔。5月12日,該案刑事部分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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