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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購一款年化超10%的中植系理財產品,成都市民茍某與理財顧問唐某甲的多名親屬湊單拼足100萬元合格投資者門檻,產品暴雷后本金無法兌付,茍某遂將理財顧問及其前夫告上法庭索賠。近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茍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信托圈內人了解到,該事件緣起于2021年10月。時任中植系某財富公司理財咨詢師的唐某甲向茍某推薦一款公司十周年慶專屬產品,稱產品期限1024天,預期年化收益率10.24%,一年付息一次,投向四大產業、安全系數高,收益優于同期9.7%的三年期產品。由于該產品認購門檻為100萬元,唐某甲告知茍某,自己的姨媽擬出資50萬元、姑姑出資30萬元,還剩20萬元額度,特意詢問她是否有閑置資金參與。
得知茍某可出資10萬元后,唐某甲當即表示會讓自己的奶奶再湊10萬元,剛好拼齊100萬元認購額度。2021年10月21日至 22 日,茍某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分三筆向唐某甲交付了合計10萬元投資款。
茍某與唐某甲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唐某甲于2021年3月25日發送:“謝謝梅某,我那個收到了,我剛剛問了我老公,今天買是今天起息,有一個確認書明天就出來”。唐某甲于2021年10月21日發送:“梅某,我們公司嘛就當財富成立十周年慶就做了一個1024的產品,就是1024天,利息是4.24,大概時長是兩年八個多月。因為同期的三年期的產品是9.7,所以這個產品真的受益非常高,還有就是很穩當,這次住了四個產業,安全點非常非常的高。我給我姑姑、姨媽說了,我姨媽就出50萬,我姑姑出30萬,就還剩了20,我就說問哈你,因為你那筆11月份才到期,我就不曉得你現在有沒有多余的資金”。茍某回復:“有10”,唐某甲發送:“哈哈哈,那湊一個,我奶奶湊一個10就夠了。1024天哈,利息10.24,一年付一次利息,利息到了我打給你”。
法院審理查明,案涉產品全稱為 “中植融云 - 新興產業定向融資計劃(領航唐某丙)”,產品規則明確僅向風險承受能力測評50分以上的合格投資者發售。唐某甲收取茍某的資金后,連同其他拼單人員的資金合計70萬元轉給其姑姑唐某乙,最終由唐某乙作為名義認購人與產品發行人、受托管理人簽訂正式認購協議,并完成了風險測評、合格投資者確認等全部手續。2021年10月25日,唐某乙向發行方全額轉賬 100 萬元,產品當日正式起息。
2022 年 6 月,唐某甲還主動與茍某核對投資明細,確認這筆 10 萬元理財將于當年10月付息。同年10月25日,唐某甲按約定向茍某轉賬支付了第一年利息 10240 元,整個兌付過程均按雙方事前約定執行。
兌付危機在2023年爆發。當年8月,唐某甲主動告知茍某,自6月底起公司便出現兌付壓力,核心原因是集團大量應收賬款未如期收回,疊加市場大環境影響現金流,同時邀約茍某當面溝通后續處置方案。隨著中植系風險全面暴露,這款 1024 天期的產品到期后未能如期兌付本金,茍某的10萬元投資陷入停滯。
多次溝通無果后,茍某于2025年4月將唐某甲及其前夫王某甲起訴至青羊區法院。茍某主張,唐某甲作為專業理財顧問,推薦產品時夸大安全性、未盡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且違規組織拼單、規避合格投資者審查,造成資金混同,切斷了投資者直接向發行方追償的路徑,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賠償全部本金及后續利息;同時案涉交易發生在唐某甲與王某甲婚姻存續期間,王某甲的賬戶曾收取過自己的理財款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唐某甲辯稱,案涉投資是茍某自主決策,自己全程未挪用資金、未賺取息差,也從未作出保本保息承諾,拼單認購是財富管理行業常見操作,不存在違規情形。茍某作為長期參與理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高收益對應高風險,產品無法兌付是中植系整體經營風險導致,自身并無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被告王某甲則表示,茍某2021年3月向自己轉賬的22萬元對應此前另一款已結清的理財產品,與本案2021年10月的10萬元投資完全無關;自己對案涉理財事宜全程不知情,相關款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茍某基于對唐某甲專業身份的信任交付資金,由唐某甲歸集后以他人名義認購理財產品,雙方就理財期限、收益標準、付息方式達成明確合意,已構成無償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但唐某甲在推薦過程中僅表述預期收益與產品穩定性,未作出保本保息的確定性承諾,不屬于虛假宣傳或惡意誤導。茍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產品存在合格投資者門檻,仍自愿選擇拼單方式參與投資,屬于自主決策,應當預見并自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法院同時指出,案涉資金最終全部轉入產品發行方賬戶,唐某甲未挪用任何款項;產品出現兌付危機系發行方經營與現金流問題所致,并非唐某甲的委托行為直接造成,且風險發生后唐某甲及時履行了信息告知義務,不存在隱瞞、拖延等過錯。針對王某甲的連帶責任主張,法院認定王某甲并非案涉合同當事人,茍某此前向其轉賬的 22 萬元與本案投資無關聯,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某甲參與交易或從中獲益,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茍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茍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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