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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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案情簡介
蘇某系A小區業主,甲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乙公司系該小區電梯的維保服務單位。2025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函,載明該小區電梯運行年限較長,電梯配件老化嚴重,故障頻繁,主要故障集中為:抱閘老化、編碼器損壞……建議甲公司對包括編碼器在內的多處配件進行更換。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建議后未采納。
2025年8月,蘇某在乘坐案涉電梯時,因電梯發生故障造成摔傷,后住院治療。事故發生后,乙公司及時到達現場,經排查確認此次事故系因編碼器故障導致。因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蘇某將甲公司、乙公司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多項損失,共計3萬余元。
被告甲公司辯稱,其與乙公司系委托維保關系,在日常工作中行使了正常的監督和溝通的義務,對此次電梯事故不存在失職問題。被告乙公司辯稱,其僅為案涉小區的電梯提供維保服務,并非案涉電梯的使用和管理單位,其在維保過程中不存在瑕疵或過錯,故不應擔責。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作為乘梯人,在乘坐電梯時無劇烈跳動、亂按電梯樓層等禁止性行為,其對本次事故無過錯。乙公司作為電梯的維保單位,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本次事故發生后,乙公司及時到達事故現場,經排查確認此次事故系因編碼器故障導致。結合乙公司提交的證據,乙公司在2025年5月22日已向甲公司出具函件,建議甲公司對包括編碼器在內的10處配件進行更換,甲公司未采納乙公司的建議。乙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甲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應妥善維修、養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甲公司在乙公司建議更換編碼器等電梯部件后,未采納該建議對老舊部件進行更換,現電梯因編碼器故障發生事故,造成蘇某受傷,甲公司應對蘇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對蘇某主張的各項費用依法審查核算,法院判決甲公司給付蘇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2萬余元,駁回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電梯作為小區高頻使用的特種設備,直接關系全體業主的人身安全,小區物業與電梯維保單位履職到位,是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關鍵。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單位對小區電梯等業主共有設施,負有妥善維修、養護、安全管理的法定及約定義務,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守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確立了建筑物設施損害的歸責原則,即電梯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于舉證責任采取倒置規則,管理人需舉證自身無過錯,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明確,電梯維保單位需對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嚴格依規開展維保工作。
本案中,業主蘇某正常乘梯、未違反電梯使用規則,無需自擔損失。乙公司已充分履行專業維保職責,發函告知甲公司電梯配件老化、存在安全隱患,并明確建議更換配件,已盡到風險提示與維保義務,且事故后及時到場排查故障,對事故發生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甲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人,在收到專業維保隱患提示后,未予整改,違反物業服務安全保障義務,其履職過錯與本次事故發生、業主受損存在因果關系,應對蘇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作者:李文筱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編輯:馬聰聰、翟文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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