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01
金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管理分公司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的行為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1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監督檢查要求,對轄區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于現場登錄當事人在淘寶閃購平臺開設的店鋪進行點餐操作。進入結算頁面時,系統提示“未選必選品”,并跳轉至餐具必選區域。該區域顯示可選項目為:一次性餐具,¥0.2,月售2000+;餐巾紙(需要的下單 備注不給)¥1,月售100+;不需要餐具¥0,已售罄。執法人員無法選擇“不需要餐具”選項,僅可選擇付費一次性餐具后方可進入后續結算流程完成點餐。另經現場核查,執法人員登錄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平臺經營的店鋪進行點餐操作,提交結算時系統提示“未點必選品”,跳轉至“餐具必選”專區。該區域僅展示“一次性餐具,¥0.2,月售1000+” 一項,無不需要餐具或免費餐具相關選項,需選擇上述付費一次性餐具后方可完成訂單提交。4月20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對該餐飲店立案調查。因當事人在財務統計中未將一次性餐具費收入單獨列支核算,導致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026年5月11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整治線上餐飲隱性強制消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當事人通過淘寶閃購、美團外賣平臺點餐系統設置限制,下架免費餐具選項、強制消費者選購付費一次性餐具,變相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是餐飲線上經營中常見的侵權亂象。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處罰,精準打擊了線上餐飲隱形收費、強制搭售的違法行為。本案明確,線上餐飲經營并非法外之地,商家不得借助平臺技術設置規避監管、轉嫁經營成本。既對廣大餐飲經營者形成有力警示,督促其規范線上經營流程、尊重消費者權益,也切實守護了群眾日常消費利益,助力凈化餐飲消費市場環境。
案例二:
02
金湖某餐廳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4日,根據網絡餐飲專項整治行動要求,金湖縣市場監管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通過網絡平臺和實體店開展經營的金湖某餐廳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店1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金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同時,執法人員督促當事人第一時間對上述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待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典型意義: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直接關系餐飲食品安全。辦理健康證明能從源頭阻斷食源性疾病傳播、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規范食品從業人員從業行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守護食品經營公共衛生安全。
案例三:
03
金湖某餐廳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基本案情:2026年2026年4月20日,根據網絡餐飲專項整治行動要求,金湖縣市場監管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通過網絡平臺和實體店開展經營的金湖某餐廳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店購進的食品調味料未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和檢驗合格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金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同時,執法人員督促當事人立即向供貨商索要相關材料,并在今后的經營中,積極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對購進的食品都要向供貨商索要經營資質、進貨單據和檢驗合格證明。
典型意義: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是食品經營者的法定義務,通過查驗供貨商資質、檢驗合格證明等,可以杜絕過期、三無、假冒偽劣食品上架銷售,防范食品安全風險。留存進貨票據、臺賬,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可以快速進行溯源,及時召回處置。也能夠倒逼上游供貨商規范生產經營,凈化食品流通環節,保障食品市場安全有序。
案例四:
04
金湖某鹵菜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8日,根據網絡餐飲專項整治行動要求,金湖縣市場監管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通過網絡平臺和實體店開展經營的金湖某鹵菜店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店1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金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同時,執法人員督促當事人第一時間對上述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待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典型意義: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直接關系餐飲食品安全。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要求,倒逼商家規范管理員工,強化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意識,降低食品安全隱患,避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來源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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