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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特朗普起訴《紐約時報》150億美元誹謗案被駁回,法官以訴狀形式違規為由駁回訴訟,實質是維護了“實際惡意”原則所確立的言論自由邊界,防止公眾人物利用名譽權訴訟壓制批評聲音。那么什么是“實際惡意”,我們今天回顧一下這個名詞的最早來源,沙利文案。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是美國新聞法、憲法第一修正案史上一樁極具意義的判例。實際上,從這件案子起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它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保護了媒體報道公共事件的自由。
1960年,《紐約時報》用整版篇幅,刊登了聲援民權運動的廣告,標題為《傾聽他們的吶喊》。這篇文章當時是為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的一樁案子募捐資金,同時也起到聲援南方黑人民權運動的作用。在這篇文章中,媒體猛烈批評了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采用暴力手段鎮壓和平示威的舉動。
當然,由于種種原因——也許是時間倉促,也許是為了起到宣傳效果,也許是記者沒有嚴格考證——總之,報道中出現了很多不實之處。比如稱馬丁·路德·金被捕七次(實際上被捕四次);稱警方包圍校園和封鎖餐廳(實際上警方并沒有);暗示警方參與轟炸馬丁·路德·金的家(這也沒有實質性證據)等等。
結果,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沙利文看到這篇報道非常生氣,他認為這下子抓住了把柄,于是起訴《紐約時報》不實報道構成誹謗罪。按照當時阿拉巴馬州的法律,如果內容事實指向明確,就能構成誹謗罪,無需證明實際傷害。結果沒有什么懸念:《紐約時報》敗訴,被判賠償50萬美元。在60年代,那可是一個天價賠償,相當于現在的五六百萬美元。
警察局長沙利文曾致函《紐約時報》,要求他們公開撤稿并道歉。《紐約時報》也沒有就此認慫,而是回復拒絕撤稿,也不清楚文章何處針對他了(意思是指向并不明確)。于是沙利文便申請起訴,并大獲全勝。
《紐約時報》表示大大的不服,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則維持原判,明確指出誹謗言論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當地諸多官員也跟風起訴,媒體面臨四面楚歌,幾乎陷入絕境。
到了1963年,《紐約時報》不甘示弱,繼續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法院的大法官們水平當然更高,同意接手此案,因為他們認為這個案件已經牽扯到了重大的憲法問題。
1964年,歷史性的時刻到來。最高法院庭辯后,大法官們以驚人的9:0的全票推翻了之前的判決。布倫南大法官在判詞中寫道:公共辯論難免有錯,禁止用誹謗訴訟的“寒蟬效應”扼殺批評。阿拉巴馬州法院的“推定惡意”“嚴格責任”規則,違反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由此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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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原則確立了:媒體在報道公共事務中,如果證據不嚴謹、內容片面、文詞尖刻,不算誹謗。理由是公共事務的辯論必須不受限制、激烈、開放,在這一過程中難免有錯,不能苛求。而官員則必須有確鑿證據,并且必須能證明媒體是惡意造假、完全不顧事實的報道,才能指控媒體。官員和公共人物的容錯空間更大。
這便是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此案的深遠影響,現在看來,是為媒體監督和批評公共事務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至此,新聞的自由度大為擴展,美國媒體批評政府官員、公眾人物的法律安全范圍大幅擴大,不再畏首畏尾。這一范圍最后擴展到所有的公共人物——不管你是總統還是明星,是富翁還是網紅,概莫例外。這一案例成為全球新聞自由、誹謗法改革的黃金標準,被多個國家借鑒,影響深遠。
一句話總結:沙利文案告訴公共管理機構,想告媒體誹謗,不能只說你錯了,而是必須證明你是故意造假或完全不顧事實。
沙利文案極大地增強了媒體的信心,讓媒體在揭露政治真相時更加勇敢。此后,美國媒體在越南戰爭報道、水門事件調查等重大事件中發揮了關鍵作用,贏得了“無冕之王”的美譽,成為制衡政府權力的重要力量。
最后,以這件案子的經典判詞作為結尾,以伺讀者:
“因此,我們在一項深刻的全國性共識下審理此案:對公共事務的辯論應不受限制、充滿活力且廣泛開放。這種辯論甚至可以包含猛烈、刻薄乃至令人不快的尖銳抨擊。在自由辯論中,錯誤陳述不可避免,且必須受到保護。唯有如此,表達自由才能擁有賴以生存的呼吸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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