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起訴河南南陽“渝見小面”餐飲店,要求賠償七八千元,連鎖品牌“遇見小面”陷入風波。6月15日凌晨,“遇見小面”創始人宋奇發布致“渝見小面”的一封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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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凌晨,“遇見小面”創始人宋奇發布了《致渝見小面的一封信》
信中稱,決定將已注冊的第35類“渝見小面”商標無償贈予南陽渝見小面餐飲店,對方可以不用改換招牌放心使用。宋奇還稱:“今天發生的事情與我們的價值觀背道而馳,是我們管理上的重大失誤。我們承認錯誤,承擔后果,不甩鍋,今后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他還表示,已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
據北京時間報道,南陽“渝見小面”在社交平臺回應:“于私,于家庭而言,我無法坦然接受這份道歉”。其還稱作為一名手藝人,考慮到小面行業的聲譽與發展,其選擇站在行業角度接受致歉。6月15日,九派新聞嘗試聯系其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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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渝見小面”老板娘此前哭著接受媒體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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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渝見小面”發布的回應
倒閉半年后收到法院傳票,發現被起訴
九派新聞記者注意到,輿論發酵后,各地多名餐飲店老板發視頻表示,連鎖品牌“遇見小面”起訴其商標侵權并要求賠償。
28歲的陳先生曾在廣東東莞開過一間“渝見小面”餐廳,現已倒閉。6月15日,他向九派新聞介紹,這家“渝見小面”店是2024年4月開的,2026年1月倒閉注銷,他在5月25日接到法院電話,被告知被“遇見小面”起訴侵權。“當時看到法院的傳票內心很驚訝,覺得有些莫名其妙,我都倒閉這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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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曾在東莞常平開的“渝見小面”的餐飲店
他說,店名是根據重慶簡稱而來,他是重慶人,想做地道的重慶美食,取名時從未聽說過“遇見小面”品牌,并沒有刻意模仿,店內裝修也是自裝。且面館位置偏僻,位于廣東東莞城中村內,平時客流量不多,周圍也沒有“遇見小面”的店面。由于生意較差,一年營業額不到10萬元,陳先生最終將面館關閉。
據陳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訴書,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遇見小面”商標的侵權行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包括字號、簡稱等)中使用“遇見小面”“渝見小面”等字樣,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與“遇見小面”“渝見小面”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5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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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將自家餐飲店注銷。圖/受訪者提供
“我現在什么心思也沒有了,被這事折騰了大半個月,感到特別委屈。”他稱,此事也影響到自己的生活工作,每天凌晨三四點才睡,大半個月都在咨詢。最近,他關注到河南南陽一家夫妻店也遭遇了同樣情況,這才發現不止自己被遇見小面起訴侵權,于是選擇在網絡上發聲。
因為被起訴,沒了堅持開店的心思
江蘇常州一家名為“李哥渝見小面”店也遭遇了類似情況。店主肖女士告訴九派新聞,目前店仍在正常經營,今年5月突然收到法院傳票,發現自己被“遇見小面”起訴。“當時我就頭皮發麻,手腳冰涼,一天飯都沒吃,覺也睡不好,就想著這個事情該怎么辦。”
她介紹,店面所在街道已有多個名為“重慶小面”的餐飲店,為了突出不同,再加上自己和丈夫為重慶巫溪人,“渝”是重慶簡稱,她特意將面館取名為“渝見小面”。她說,店是2024年5月開的,總面積60多平,一年房租75000元,生意一般,一天收入一千元左右。
九派新聞注意到,其提供的民事起訴書中,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5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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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夫妻店“渝見小面”被“遇見小面”起訴,索賠5萬元
肖女士表示,她和丈夫今年四十多歲,不便進廠打工,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于是在常州做起了小生意。原本今年8月房租到期,因為被起訴,再加上生意不好,她也沒有了堅持做下去的心思。
肖女士補充說道,自己之前沒聽說過“遇見小面”,也沒想過有一天會因店名被起訴。看到有其他被起訴的商家發聲,他們也選擇在網上發視頻。
律師:善意經營的小商戶應當被保護
社交平臺上,多名律師分析此事時均提到:“維權不能只看‘法律允不允許’,還要看‘社會接不接受’。”
對于“渝”與“遇”是否構成近似?四川希正律師事務所蔡旭律師接受封面新聞采訪時表示,“小面”是川渝地區對一種面條品類的統稱,像“拉面”“刀削面”一樣。“商標法”明確“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其分析,“渝”與“遇”字形、含義不同,不能僅憑讀音判定近似。
“原告享有起訴的權利,但當它選擇只起訴最弱小的經營者,而對市場上同樣使用‘渝見’名稱的上百個主體視而不見時,這種行使權利的方式已經偏離保護商標權的正當目的。”
蔡旭律師指出,“撤訴在法律上不產生任何效力,不代表法院認定了什么”。他還表示在大企業的維權之外,“善意經營的小商戶,也應當被看見被保護”。
那么,商標侵權到底應該怎么判定呢?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齊接受錢江視頻時表示,“商標侵權判定標準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類商品 / 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且對方明知該商標已注冊、存在主觀惡意,才構成侵權;若一方在先使用、不知情、無侵權故意,則不滿足侵權條件。餐飲品牌還存在地域屬性,異地長期使用也可排除侵權可能。”
張律師認為:“本起事件中,涉事兩家門店用字、經營風格、店招標識差異明顯,僅讀音相近;加之經營地域相隔較遠,風味、客群完全不同,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并不能構成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個體戶在收到“律師函”或“法院傳票”時,應該如何應對?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戴嘉鵬接受新京報采訪時強調,個體戶不要盲目私下賠錢,也不要消極對抗。首先應分清對方是正常維權還是借商標惡意碰瓷,判斷對方訴求是否合理。如果進入訴訟程序,一定要積極出庭應訴,缺席只會讓自己陷入被動。優先選擇協商調解,同時建議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商標律師,這類案件專業性較強,專業指導能幫經營者規避更多風險。
來源:九派新聞 記者 陶梓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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