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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擅自將年僅 5 歲的婚生子帶離中山并藏匿于外省親屬家中,拒絕原告探望,也不告知孩子的具體下落。原告多方聯系無果,擔心孩子身心健康受到影響,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藏匿子女的行為,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權利。被告辯稱孩子由自己照顧更有利于成長,不存在侵害原告權利的情形。
法院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火炬開發區法庭經聽證審查認為,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產生的法定權利,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剝奪。被告在離婚訴訟期間擅自將子女帶離原生活環境并藏匿,已構成對原告探望權的侵害,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穩定生活與身心健康。法院依法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被告藏匿婚生子女,責令被告于三日內將子女帶回中山,并配合原告按規定時間進行探望;若違反禁令,將依法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禁令發出次日,被告便將孩子送回,原告順利實現探望。
律師專業解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男,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對此案進行了專業解讀。陳胡月律師指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家事案件中可用于快速制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相較于傳統的訴訟程序,禁令程序具有快速、及時的特點,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制止侵害行為,保護未成年人和非撫養方的合法權益。中山法院在家事審判中廣泛適用該制度,有效離婚訴訟期間子女藏匿的難題。
律師提示
陳胡月律師提醒,若遇到對方搶奪、藏匿子女的情況,不要采取過激手段強行搶奪,應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包括聊天記錄、報警記錄、學校證明等,及時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或行為保全。藏匿子女的行為不僅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利于撫養子女的情形,還可能面臨司法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影響撫養權的最終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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