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美國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5 月 15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訴辦結,零爭議出具符合美國加州法律要求的婚內財產與子女撫養協議,平穩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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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美國洛杉磯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婚姻家事團隊聯合辦理,深度融合美國加州婚姻家庭法實務與中國跨境法律服務經驗,依托雙法域執業資質與跨境協同辦案體系,為美籍華裔當事人提供了全流程、低風險的離婚爭議解決方案。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涉外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庫,其 “雙法域法律研判 + 中美聯合談判 + 協議本地化合規審查”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北美跨境婚姻家事糾紛處置。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美籍華裔王先生與配偶婚后長期在中美兩地交替居住,育有一名 7 歲未成年子女,雙方名下資產分別分布于美國加州洛杉磯及中國北京、上海兩地,包含住宅房產、銀行存款、股權投資及經營性資產。2026 年初,雙方因感情破裂決定協議離婚,但在加州法律適用、跨法域財產分割比例、子女跨境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等核心問題上分歧顯著,自行協商 3 個月無果。
2026 年 3 月 17 日,王先生通過國樽律所美國洛杉磯辦公室提出委托申請。鑒于案件涉及中美雙法域法律適用、跨境資產權屬認定、子女權益跨境保障三大核心難點,美國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美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由 5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其中包含 2 名美國加州本地執業婚姻家事律師、3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婚姻家事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案離婚協議起草與爭議協商工作。
二、中美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美國辦公室負責加州法域合規落地與本地談判、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資產核查與跨境執行方案設計”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工作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2026 年 3 月 17 日 - 3 月 21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美國辦公室:核實雙方國籍與居住信息,確認加州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逐條梳理加州《家庭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強制性規定,出具《加州法下離婚協議效力與風險評估報告》,明確協議無效的核心風險點。
北京總部:協助核查雙方位于中國境內的 3 處房產、2 個公司股權及 5 個銀行賬戶的權屬與交易明細,核實婚內共同債務的真實性與承擔主體,出具《中國境內資產權屬與分割法律意見書》。
2.2026 年 3 月 22 日 - 3 月 25 日:全維度資產與子女情況梳理
中美團隊聯合建立跨法域資產債務臺賬,嚴格區分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財產及專屬個人財產,逐一標注資產所在地、取得時間、出資來源及市場估值;同時核實子女近 3 年的就學、醫療、生活開支明細,結合子女在中美兩地的生活軌跡,初步擬定符合 “子女最大利益” 原則的撫養權與探視權框架。
3.2026 年 3 月 26 日 - 4 月 20 日:多輪聯合談判與共識達成
美國律師主導與對方加州代理律師的線下談判,圍繞加州共同財產均等分割原則、子女撫養費加州收入基準公式進行核心論證;北京律師負責中國境內資產的分割對價核算與過戶流程論證,針對跨境資產交割時間、債務轉移手續等實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雙方先后開展 5 輪線上 + 線下談判,最終就財產分割比例、撫養費支付標準、跨境探視權安排等全部條款達成初步共識。
4.2026 年 4 月 21 日 - 5 月 10 日:協議起草與雙法域合規審查
美國辦公室依據加州《家庭法典》起草協議英文正式版本,嚴格遵循加州法院認可的文書格式與內容要求,明確資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的具體執行細節;北京總部同步起草協議中文譯本,并針對中國境內房產過戶、股權轉讓、銀行賬戶劃轉等條款進行專項合規調整。中美團隊交叉審核修改 12 次,確保協議條款在中美兩國均具備可執行性。
5.2026 年 5 月 11 日 - 5 月 14 日:協議簽署與律師見證
美國辦公室安排雙方在加州執業律師見證下完成英文協議簽署,同步指導雙方簽署資產與債務全面披露聲明;北京總部協助完成中文協議的簽署見證,留存全部簽署過程的影像與書面記錄,確保協議簽署的自愿性與合法性。
6.2026 年 5 月 15 日:案件結案與后續服務交付
委托人確認協議全部條款無誤后,聯合辦案組向其交付中英文全套法律文書,同時出具《跨境離婚協議后續執行指引》,針對中美兩地資產過戶流程、子女跨境探視協調、撫養費跨境支付等事項提供 12 個月免費法律咨詢支持,案件正式結案。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中美跨境婚姻家事糾紛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跨境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與管轄權沖突解決
專業依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美國加州《家庭法典》§200
解決方案:中美律師聯合出具法律適用專項意見書,明確雙方國籍國法律(美國加州法律)為本案準據法,同時確認加州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或管轄權異議導致協議無效。
2.跨法域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公平分割
專業依據:美國加州《家庭法典》§760、§852,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
解決方案:建立 “分法域資產分類臺賬”,分別依據加州法律和中國法律對兩地資產進行權屬界定,針對跨境資產的分割對價、交割時間、稅費承擔制定一體化方案,既符合加州共同財產均等分割原則,又兼顧中國境內資產的實際處置成本。
3.未成年子女跨境撫養權與探視權的長效保障
專業依據:美國加州《家庭法典》§3011、§3022,《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
解決方案:以 “子女最大利益” 為核心,結合子女的就學安排與生活習慣,制定 “年度固定探視 + 假期集中探視” 的彈性探視方案,明確跨境探視的交通安排、費用承擔及溝通方式,同時預留子女教育、醫療等重大事項的共同決策機制,保障子女權益不受跨境因素影響。
4.跨境離婚協議的雙法域可執行性確認
專業依據:美國加州《家庭法典》§852,《中美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解決方案:嚴格遵循加州法律要求完成協議的書面簽署、律師見證與資產全面披露程序,同時針對中國境內資產的執行條款進行專項設計,確保協議在中美兩國法院均能得到認可與強制執行,規避后續履行糾紛。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二)美國加州法律
1.《加州家庭法典》§200:規定加州法院對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條件,即當事人一方在加州居住滿 6 個月且在提起訴訟的縣居住滿 3 個月。
2.《加州家庭法典》§760:明確加州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工資、房產、投資收益等資產及債務,原則上屬于共同財產,雙方各享有 50% 的權益。
3.《加州家庭法典》§3011:確立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判定以 “子女最大利益” 為首要原則,綜合考量子女的年齡、健康狀況、生活環境及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等因素。
4.《加州家庭法典》§852:婚內財產協議與離婚協議需采用書面形式,由雙方自愿簽署并全面披露資產債務,經獨立律師見證后方可生效。
(三)國際公約
《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第三條:締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在公約范圍內,被非法帶走或扣留的兒童能夠迅速返回,并保障父母一方探視權的合法行使。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美國辦公室多年北美跨境婚姻家事法律服務經驗,針對中美跨境婚姻當事人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提前做好法律規劃:婚前或婚內簽訂財產協議時,明確約定準據法、爭議解決機構及財產分割方式,避免離婚時因法律適用分歧產生高額時間與經濟成本。
2.規范跨境資產管理:對分布在中美兩國的資產進行定期梳理與權屬登記,完整留存資產取得憑證、交易記錄及出資證明,便于離婚時快速界定財產性質。
3.委托雙法域專業團隊:涉及跨境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時,優先選擇具備中美雙法域執業資質或成熟聯合辦案體系的律師團隊,確保法律文書的合規性與跨境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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