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上班族日常工作繁忙,常常擱置帶薪年假,部分用人單位對此刻意回避,依靠內部規(guī)章制度模糊處理未休年假事宜,不少勞動者明知自身權益受損,卻不清楚維權途徑。法官明確,未休年假用人單位需按規(guī)定支付相應補償,相關要求有法律支撐。
王女士入職某公司多年,2022年至2024年三年期間,累計10余天的帶薪年假沒休。2024年她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隨后王女士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而單位卻以內部規(guī)章為由,主張未休年假跨年作廢、無需補償。
法院審理表示,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法定權利,不屬于企業(yè)自主福利,企業(yè)無權自行制定規(guī)則規(guī)定年假過期清零。只有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書面申請放棄休假,單位才無需額外支付年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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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決某公司依法支付王女士未休年假的工資。據(jù)法院統(tǒng)計,近年來,涉年假勞動糾紛持續(xù)增多,超七成案件存在企業(yè)侵權情形,主要包括隨意拒批年假、未申請即視為放棄、違規(guī)核算年假天數(shù)、增設限制條件變相剝奪員工休假權等等違法行為。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員工帶薪休假權利,及時結算未休年假工資。
密云區(qū)人民法院西田各莊法庭副庭長曲明輝提示,用人單位不能被動等待員工主動申請休假,自身負有主動統(tǒng)籌、安排員工休年假的法定責任。勞動者離職、勞動關系終止時,企業(yè)應當主動與員工核對未休年假時長,并依照法定標準結算對應補償。
法官提醒,勞動者也要注意留存休假記錄,依法理性維權。勞動者日常需妥善留存相關書面證據(jù),包括自身可休年假天數(shù)憑證、年假申請記錄、考勤記錄等。若離職后企業(yè)拒絕結算未休年假補償,勞動者可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BRTV新聞( 記者 馬利君 牛月華 )
編輯:韓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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