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鶴崗市東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家長為雙胞胎孩子一同報名早教課,其中一人突發(fā)重病需長期治療,要求退還未使用的課程費用時卻遭遇“退款難”。近日,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判決確認合同解除,某托育公司退還培訓費預付款30300元。
2024年9月,劉女士和夏先生夫婦為雙胞胎女兒在當?shù)啬惩杏緢竺缃陶n程,購買了“96課時包”以及“鉆石卡”充值套餐,共計支付39708元。同年12月,其中一個孩子突發(fā)重病,夫妻倆頻繁往返于岱山和上海之間求醫(yī),兩個孩子的早教課因此中斷。此時“96課時包”已消費60課時,而實付30300元的“鉆石卡”尚未啟用。夫妻倆與某托育公司協(xié)商退費,但某托育公司表示,退費需按原價扣除已使用課時,并收取25%的手續(xù)費;若轉卡,則收取15%手續(xù)費。夫妻倆在選擇轉卡但等待近一年無果后,于2025年10月訴至法院,訴請解除與某托育公司就早教課程簽訂的服務合同,并請求判令某托育公司退還剩余課程預付款33828元(包括按照優(yōu)惠價計算的課程包未使用部分3528元,以及“鉆石卡”中的30300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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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解除合同是否構成違約,以及某托育公司應否全額退還未使用課程的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jīng)營者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劉女士與夏先生為雙胞胎女兒報名早教課,其合同目的在于讓兩個孩子共同上課,“鉆石卡”服務亦為一個整體,而非針對二女分別提供服務。現(xiàn)其中一女突發(fā)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導致共同上課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此種情形屬于合同訂立時無法預見、亦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家長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務或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商品或者服務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本案中,“96課時包”已消費60課時,按合同原價折算后已無可退款項。
同時,法院指出,案涉合同系某托育公司單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其中有約定即使消費者因正當理由解除合同,且合同未開始履行,消費者仍需承擔扣除25%的手續(xù)費的條款。該條款突破了違約責任補償性的基本特征,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依法應認定為無效。綜上,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訴請,判決某托育公司退還預付款30300元并支付利息。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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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決是對司法解釋精神的準確適用,既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體現(xiàn)了司法的人文關懷。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式服務時,應盡量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服務內容、地點、期限等關鍵條款,并保留付款憑證、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jù)。一旦發(fā)生糾紛,這些都是依法維權的重要依據(jù)。同時,經(jīng)營者也應秉持誠信原則,規(guī)范經(jīng)營,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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