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進程的滾滾洪流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關乎千家萬戶的核心利益。然而,實踐中“安置房已住多年,產權證卻遙遙無期”的困境屢見不鮮。甚至不乏一些產權單位或拆遷方打著“未簽正式購房合同”的名義推諉塘塞。那么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以我們代理的一起案件為例,淺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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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回溯:從白紙黑字的協議到懸而未決的產權
我們的當事人老張(化名),原在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擁有合法宅院。2010年,因“舊宮鎮廡殿—南場舊村改造項目”,其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同年7月,老張與拆遷人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人民政府(下稱“舊宮鎮政府”)先后簽訂了《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
這兩份協議內容明確具體:不僅詳細核算了數百萬元的拆遷補償總額,更以清單形式明確了用于產權調換的9套安置房的具體樓號、室號、建筑面積及每套房屋的購房款。協議明確約定,購房總價款直接從拆遷補償款中抵扣,舊宮鎮政府應在扣款后支付剩余款項。協議簽訂后,舊宮鎮政府依約支付了扣除房款后的剩余補償款,并將其中一套案涉房屋實際交付給老張使用。
然而,這么多年過去了,當老張要求舊宮鎮政府及拆遷實施主體北京興聯安置業有限公司(下稱“興聯安公司”)協助辦理該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時,卻遭到了拒絕。對方的理由看似“程序正當”: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單獨的、正式的《購房合同》,因此不具備辦理產權過戶的條件。一套早已付款、入住多年的房屋,竟因所謂“形式要件”的缺失而無法確權,老張的合法權益面臨嚴重侵害。
02抽絲剝繭:核心爭議與對方抗辯的實質
本案的爭議焦點高度集中:在未單獨簽訂《購房合同》的情況下,此前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能否構成要求對方履行協助辦證義務的合同依據?
庭審中,舊宮鎮政府及興聯安公司的主要抗辯意見可歸納為兩點:其一,主張因缺乏獨立的購房協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尚未成立;其二,試圖以所謂“超出政策補償面積”、“無法通過審計”等后續單方提出的理由,否定此前已達成的協議安排。
作為原告代理人,我們深知,本案的勝負關鍵在于能否穿透形式,抓住民事法律關系的實質。我們的核心論證圍繞以下層次展開:
第一,協議本身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固化。
案涉兩份協議均加蓋了舊宮鎮政府的公章,并有老張的簽字,對補償金額、安置房信息、價款抵扣、款項支付等核心要素約定得清晰無疑,完全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全部要件。任何一方事后再以“合同未成立”為由反悔,均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
第二,協議已得到全面實際履行,事實勝于雄辯。
法律不僅看當事人怎么說,更看怎么做。根據《補充協議》的約定,舊宮鎮政府已準確無誤地將扣除9套安置房總價款后的剩余補償款支付給了老張。這筆款項的支付,是以協議中明確的房款抵扣約定為前提的,這本身就構成了對“以房換補償”這一合同核心內容的履行。同時,案涉房屋的交付使用,進一步坐實了雙方依據協議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的事實。舊宮鎮政府收取購房款(通過抵扣方式)并交付房屋的行為,已構成對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其再以“未簽合同”為由拒絕履行后續的協助辦證義務,于法無據。
第三,協助辦理物權登記是合同應有之義與法定義務。
本案的法律關系本質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關系,其核心是以產權調換(安置房)作為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方式之一。本案中,使被拆遷人最終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權,是拆遷補償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在合同已生效且主要義務已履行的情況下,出賣人(拆遷人及其委托的實施單位)負有協助買受人(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附隨義務。此義務是合同目的得以最終實現的必然要求,也是誠信原則所產生的通知、協助等義務的具體體現。
03一錘定音:法院裁判彰顯實質公平與契約精神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完全采納了我方的代理意見。法院在生效判決中作出了鞭辟入里的認定:
1.合同關系成立且有效:法院明確指出,兩份協議“就拆遷補償款的各項費用、周轉費、安置房的具體樓號及房屋價款、在拆遷補償中直接抵扣房屋價款等作出明確約定”,且舊宮鎮政府已實際履行支付款項、交付房屋的義務,故雙方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2.協議內容具備購房合同實質:針對“無單獨購房合同”的抗辯,法院認為,“補充協議已就安置房的具體樓號、建筑面積、房屋價款、產權過戶時的稅費負擔等作出了明確約定,包含了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一認定至關重要,它戳破了對方以形式欠缺掩蓋違約實質的托詞。
3.協助辦證是履行義務的組成部分:法院進一步指出,“產權過戶屬于購買房屋的應有之意”。既然合同有效、房款已結、房屋已交,那么辦理產權登記至被拆遷人名下,就是合同義務履行的最后一個環節,拆遷人及實施單位責無旁貸。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舊宮鎮政府與興聯安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老張將案涉房屋登記至其名下。這份判決,不僅是一紙勝訴文書,更是對“重實質、輕形式”裁判理念的踐行,是對被拆遷人合法財產權益的堅決捍衛。
04辦案啟示:細節與專業
本案的勝訴,為面臨類似困境的被拆遷人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參考:
1.協議至關重要,細節決定成敗: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是保障您權益的基石。務必確保協議中關于安置房的位置、面積、房號、價款、交付及產權辦理等條款清晰、明確、無歧義。一份內容完備的協議,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武器。
2.“實際履行”是戳破謊言的有力證據:政府或開發商已支付抵扣房款后的補償余款、已交付房屋讓您入住,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構成“實際履行”,足以證明雙方就房屋買賣的核心事宜已達成合意并付諸行動,可以有力地對抗其事后關于“合同未成立”的狡辯。
3.勇于運用法律武器,破除“程序”陷阱:當對方以“缺少某個表單”、“未走某個內部流程”等程序性理由拖延或拒絕履行辦證等核心義務時,切勿被其迷惑。法律保護的是實質性的權利義務關系。司法訴訟是定分止爭、維護公平的最后途徑,也是最具強制力的途徑。
4.專業律師的介入是關鍵助力:拆遷安置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和地方政策,專業律師能夠精準識別案件核心法律爭點,有效組織證據,構建嚴密的法律論證邏輯,從而在訴訟中盡可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拆遷安置,安的是家,置的是業。確保這份“家業”權屬清晰,是每一位被拆遷人應當堅守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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