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歲的呂大爺被惡性腫瘤折磨得生不如死,大把的止疼藥也壓不住深夜的哀嚎。在6月底的一個凌晨,他趁著陪床兒子熟睡,拖著骨瘦如柴的身體,艱難地翻過醫院病房的窗戶,用一種決絕的方式結束了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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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走得凄涼,但這事兒卻迎來了一個讓人啼笑皆非的后續。呂大爺走后,家屬轉頭就把醫院給告了,張口索要25萬元賠償。他們的理由聽起來似乎占理:老人墜樓后間隔了近半小時醫院才開始搶救,人沒了也沒提醒家屬做尸檢,這屬于嚴重失職,侵害了老人的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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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人死在醫院,按照有些人的邏輯,醫院多少得掏點錢息事寧人。但這回,醫院硬氣地選擇了剛到底:“他自己一心求死,誰能攔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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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醫院甩出了硬核證據。病房的窗戶設計得很窄,成年人根本不可能“不小心”掉下去,必須是主動搬凳子、踩欄桿、縮著身子才能勉強擠出去。更別提呂大爺病歷上那兩次胃癌、一次肺癌手術記錄,加上肝膿腫的折磨,病痛早就摧毀了他活下去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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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可以說是大快人心,直接駁回了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分不賠。法官的邏輯非常清晰:醫療損害賠償講究的是“過錯責任”。醫院既沒有診療失誤,安保設施也符合標準,家屬根本拿不出證據證明老人的死和醫院有半毛錢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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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判得太提氣了。長久以來,社會上總有一種“死哪訛哪”的巨嬰思維,只要人在醫院咽氣,不管三七二十一先訛一筆再說。如果這次法院和稀泥,那以后誰還敢安心治病救人?生老病死本是人間常事,癌癥晚期的劇痛更是常人難以想象的煉獄,老人選擇解脫是無奈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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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與其在老人走后找醫院碰瓷,不如多反思在老人生前是否給足了陪伴。法律就該這樣,該是誰的鍋就是誰的鍋,絕不讓無辜者為鬧劇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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