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周晶晶 通訊員于淼)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早已成為社會共識,但隨著智能輔助駕駛系統的普及,“開啟智駕,閉眼到家”等說法逐漸流行。酒后開啟輔助駕駛,能否逃過法律制裁?近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披露了一起利用智能輔助駕駛系統實施醉駕行為的危險駕駛案,駕駛員王某依法被判處刑罰。
2025年10月18日凌晨2點,王某飲酒后開車回家,在設置好導航路線后,開啟了智能輔助駕駛模式,隨后,便在駕駛座上沉沉睡去。行駛過程中,王某雙手脫離了方向盤,最終車輛失控,停滯于城市主干道的紅綠燈路口中央。涉案道路是轄區車流量最大的主干道之一。
隨后,路人發現王某在車內昏睡不醒,趕忙報警。消防人員破開車窗時,濃烈的酒氣撲面而來。經檢測,王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高達212.01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
今年3月30日,該案移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在于,當王某開啟智能輔助駕駛系統后,他在法律上能否仍被認定為“駕駛人”?
對此,辦案檢察官查閱了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該標準將駕駛自動化分為L0至L5六個等級:L0—L2(輔助駕駛)——駕駛人始終是駕駛主體,系統僅在特定情況下提供橫向或縱向控制輔助;L3(有條件自動駕駛)——駕駛主體變為系統,可在特定場景下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但駕駛員需保持接管能力;L4—L5(高度及完全自動駕駛)——目前在國內僅處于道路測試和試點階段,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王某的車輛搭載的是L2級輔助駕駛系統,這意味著,即便智能輔助駕駛系統在工作,法律上的“駕駛人”仍是王某本人。
“有人把輔助駕駛理解成‘電子代駕’,喝了酒就讓它開,自己睡覺,這不是代駕,而是棄駕。”辦案檢察官進一步介紹,在L2級智駕輔助系統下,駕駛員必須保持注意力,隨時準備接管車輛。而在醉酒狀態下,人的反應能力、判斷能力嚴重下降,根本無法履行這一義務。王某用“輔助駕駛”代替“代駕”的行為,本質上違反了自身安全駕駛義務,對過往車輛的行車安全造成了即時、緊迫的危險,更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今年4月20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對王某提起公訴。4月30日,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3000元。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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