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溫津貼未足額發放,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高溫津貼未足額發放時,勞動者有權通過協商、投訴、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全面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是協商溝通,勞動者可先向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提出足額發放要求,說明法律規定與自身符合的發放條件,通過協商補足差額,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解決方式。其次是行政投訴,若協商無果,勞動者可攜帶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材料,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舉報,勞動監察部門經核查屬實后,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逾期不支付的還可責令加付賠償金。第三是勞動仲裁,勞動者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高溫津貼差額,符合條件的還可同時主張經濟補償等其他權益。最后是訴訟途徑,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室內工作者能主張高溫津貼嗎
室內工作者并非一律不能享受高溫津貼,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同樣有權主張高溫津貼。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分為兩類法定情形:第一類是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即日最高氣溫達到 35℃以上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室外露天崗位工作,應當發放高溫津貼;第二類是室內高溫作業,即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的,無論室內還是室外崗位,都應當發放高溫津貼。對于沒有空調、通風條件差的生產車間、倉儲庫房、室內施工場地等工作環境,夏季室內溫度持續高于 33℃的,勞動者完全符合高溫津貼領取條件,用人單位不得以 “室內工作” 為由拒絕發放。
三、單位用綠豆湯、防暑飲料抵扣高溫津貼合法嗎
用人單位以發放綠豆湯、清涼飲料、防暑藥品等實物抵扣高溫津貼的行為,屬于明確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全額補足現金形式的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這一規定包含兩層法律含義:一方面,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藥品是用人單位的獨立法定義務,是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高溫津貼是獨立的工資性津貼,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任何實物、有價證券、購物卡等都不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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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苑海森律師
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共黨員,中級總裁律師,高級勞動關系管理師
辦案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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