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海報新聞
海報新聞編輯 馬婉瑩
近日,廣西寒山高速收費站因在ETC通道布設破胎器并豎立“沖卡破胎 后果自負”警示牌,引發廣泛關注。支持者認為摩托車違規上高速安全隱患大,入口管控有必要;反對者則直指高速管理企業無執法權限,私設破胎器涉嫌越權。兩種聲音都有道理,但最核心的問題只有一個:一家高速公路運營企業,是否有權在公共道路上布設具有人身危險性的阻車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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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兩度回應,從“合規布設”到“正在調查”
視頻顯示,廣西岑興高速寒山收費站入口ETC專用通道路面橫向鋪設了一排金屬破胎器,旁邊立有橙黃色提示牌,印有“沖卡破胎 后果自負”。視頻發布者表示,收費站工作人員口頭勸阻摩托車騎手合規合法,但布設破胎器的方式過于極端——“摩托車車速慢、車身穩定性差,強行上高速確實危險,但破胎器會直接損毀車輛輪胎,一旦騎手失控極易引發側翻、追尾,次生事故風險極高”。
事件發酵后,岑興岑梧高速客服中心6月16日上午回應稱,該破胎器系因曾出現車輛闖卡行為而設,并稱“經過我們公司領導向相關部門(申請后)同意(設置的)”。然而同日下午,同一部門改口稱“這個事情正在調查中”,對于調查方向和原因表示“需要進一步核實”。
從“合規布設”到“正在調查”,短短數小時間隔,同一主體給出了兩套說辭。如果確經合法審批,何須倉促改口?這種口徑反轉,很難不讓人對破胎器的審批程序產生疑問。
管理義務與執法權力,企業不能混為一談
廣西全域禁止摩托車駛入高速,有地方規章支撐。收費站對試圖闖入的摩托車進行勸阻、登記并移交交警處理,屬于合法履職。但勸阻是義務,布設破胎器是強制措施,二者有本質區別。
依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拒交、逃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補交通行費,但條例并未賦予企業使用破胎、攔車等強制手段的權限。破胎器屬于限制性阻車設施,按相關規定僅公安交警、路政等執法部門有權依規部署。高速公路運營公司是市場化經營企業,不享有執法權。擅自布設破胎器,等于把民事管理越位成了行政執法,即便初衷是防范闖卡亂象,手段本身已經觸碰了法律邊界。
有律師指出,高速企業不屬于法定執法主體,即便面對車輛惡意闖卡,也沒有權限使用可損毀車輛、危及人身安全的物理阻車設施。企業只能留存監控證據、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不能自行采取破胎、攔車等強制措施。
“后果自負”免責聲明,法律上站不住腳
破胎器不分車輛類型,只要碾壓便直接損毀輪胎。摩托車車身輕、穩定性差,輪胎瞬間破損極易引發側翻,一旦失控沖撞后方正常行駛的車輛,無辜司乘人員將為此承擔風險。
那塊“沖卡破胎 后果自負”的提示牌,看似提前告知,實則是企業單方作出的免責聲明。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相關規定,即便騎手存在闖卡過錯,企業私設危險設施誘發事故,依舊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靠一塊牌子就免除自身過錯責任。記者以普通司機身份詢問“小轎車還能不能過”,工作人員給出明確答復“小客車肯定可以上,那個破胎器又不是一直固定在那里的”——這句話恰恰說明,破胎器是臨時布設的可移動裝置,其部署缺乏固定性和規范性,安全隱患更加突出。
回應前后矛盾,暴露權責邊界認知模糊
高速管理方從“經審批同意”到“正在調查”的口徑反轉,側面反映出設施布設流程不夠規范。
近年來部分高速運營企業面對闖卡現象,急于降低管理成本,不愿走聯勤聯動的正規渠道,總想靠硬件設施簡化管理流程。這種思維誤區,混淆了市場主體與行政機關的根本區別,誤將經營便利凌駕于法律法規之上。真正合規的管控模式,應當是高速、交警、路政的常態化聯勤聯動——入口加強人工引導勸阻,發現闖卡行為第一時間推送路面警力攔截處置,用協同執法替代企業私設懲戒設施。
道路通行秩序的維護,必須守住依法行政這條底線。寒山收費站的破胎器,究竟是誰批準、誰安裝的?審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這些問題不能以“正在調查”含糊過去。企業可以提訴求、可以搞服務,但不能越權、不能私設罰具、不能用危險裝置代替合法管理。此事需要一個經得起法律檢驗的明確交代。
(綜合華商報、大風新聞、中安在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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