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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拍平臺提供技術搶票被認定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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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兩年國內文化消費市場持續回暖,演唱會、音樂節等線下文娛演藝活動及大型體育賽事密集舉辦,熱門演藝場次常年“一票難求”。面對消費者高漲的購票需求,原本零散的個人代拍行為發展成專業化分工、平臺化運營的新型業態,形成規模化、組織化的代拍產業鏈。

  “一次5家千人團隊幫搶”“平臺成功率高達90%”……部分代拍服務平臺極具誘惑力的“搶票承諾”,精準抓住了消費者的焦慮心理。為買到心儀的演出門票,消費者不惜在票面價格外“層層加碼”。事實上,這種代拍服務可能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認定涉案代拍平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其賠償原告知名票務平臺運營主體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53萬元。

  代拍平臺高頻搶票 知名票務公司起訴維權

  一個宣稱“一次5家千人團隊幫搶”“平臺成功率高達90%”的代拍平臺,近日被國內知名票務平臺告上法庭。

  案情顯示,原告某文化公司是國內知名票務平臺運營主體。被告是涉案代拍服務平臺運營主體某商務公司,以及該公司唯一股東高某某。

  原告訴稱,被告公司通過涉案代拍服務平臺,向公眾提供針對其票務平臺演出票的代拍服務。該平臺存在以技術手段搶票的行為,擾亂“先到先得”的正常購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費者的平等購票權利,妨礙原告平臺正常運營。同時,該平臺發布“成功案例”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擾亂公平競爭的票務市場秩序。高某某作為唯一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被告公司辯稱,其與原告票務平臺不存在競爭關系,平臺僅撮合代拍交易,不直接提供票務服務,交易機會仍流向票務平臺;代拍屬于合理勞務服務,宣傳內容有特定數據支撐;原告未舉證實際損失,賠償數額過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公司于2022年12月成立,次年7月上線涉案代拍服務平臺,并宣稱“國內首個代拍服務平臺,專注代拍行為,能夠解決代拍成功率低的問題”。該平臺核心功能為撮合用戶與入駐商家的演出票代拍交易,搶購原告等票務平臺的演出票。

  法院發現,該搶票平臺還對入駐商家設置搶票能力審核標準,要求具備一定搶票案例和接單能力。平臺統一制作發布搶票信息、制定代拍流程、統一提供咨詢服務、統一收款后與商家結算,與代拍商家分工合作開展代拍業務。部分商家借助自動化工具實施高頻搶票,不僅違反原告平臺用戶協議中禁止使用自動化工具搶票的約定,還大量占用原告平臺帶寬資源,導致普通消費者購票難度增加。

  經原告取證核實,平臺商家存在遠超普通消費者正常購票極限的高頻下單行為。2024年9月30日取證顯示,用戶在該平臺選擇2家商家代搶某明星演唱會門票。2024年11月4日,原告后臺數據顯示共有22個賬號參與搶票,其中一個賬號下單次數高達1976次。后續監測發現,部分賬號存在一小時下單超3600次、一秒鐘下單4次的情形,明顯屬于利用技術手段搶票。

  法院:搶票平臺降低普通消費者正常購票概率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平臺入駐商家存在遠超普通消費者正常購票極限的高頻下單行為,屬于利用技術手段搶票。該行為大量占用原告平臺帶寬資源,增加運營成本,擾亂“先到先得”的正常購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費者的平等購票權利,妨礙原告平臺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

  被告公司作為平臺運營主體,主觀上具有規模化開展搶票服務的意圖,客觀上對入駐商家進行搶票能力審核、統一發布指向原告平臺的搶票信息、設置代拍流程并統一收款,與代拍商家分工協作,共同實施了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指出,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應立足市場競爭全局,綜合考量該行為是否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是否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是否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正常的票務市場秩序中,消費者主要通過合法票務平臺購票,票務平臺將真實消費需求傳遞給演出主辦方,主辦方據此優化演出供給,形成“需求-供給-消費”的良性循環。市場中可能存在零散分布的代拍服務者,但隨著票務平臺技術防控能力提升和優質演出供給增加,其成功率會逐步降低,消費者高價委托代拍的需求也會自然弱化。這種依靠市場自身調節形成的競爭秩序,屬于良性競爭。

  法院進一步指出,涉案代拍服務平臺介入后,為搶占稀缺演出票資源,必然著力提升搶票能力,通過聚集搶票人員與搶票技術實現其經營目的。若不予規制,其運營模式將持續推動搶票技術迭代升級,進一步加重合法票務平臺的運營防控成本,降低普通消費者通過正常渠道購票成功的概率。部分消費者為獲取門票不得不支付高額溢價,購票成本顯著增加。同時,該類平臺還存在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重大風險,直接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此外,該平臺的介入還易引發社會公眾對正規票務平臺售票合法性的質疑,損害票務平臺經營者的商業信譽,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除此之外,代拍平臺還發布“平臺成功率高達90%”“一次5家千人團隊幫搶”等內容,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客觀真實性并有數據支撐,屬于虛假、夸大表述。法院明確,這些宣傳足以使有購票需求的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進而選擇通過該平臺委托代拍,導致原告平臺喪失本應獲得的交易機會,擾亂票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京互聯網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通過涉案代拍服務平臺提供針對原告某文化公司票務服務的代拍服務,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53萬元;被告高某某對前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原被告均未上訴。

  專家:應抵制技術外掛代拍與溢價搶票

  “相較于傳統‘黃牛’依靠技術外掛、批量賬號或人海戰術囤票加價倒賣的模式,代拍平臺以委托代拍為商業外衣,搭建撮合交易的平臺,聚攏大量代拍商家,集中承接用戶訂單、分派搶票任務,默許甚至鼓勵使用技術工具搶票,從中賺取‘服務費’,給票務市場秩序帶來負面影響。”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創新與競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陶乾指出。

  在陶乾看來,該案的裁判對競爭關系認定、競爭損害判斷、損害賠償裁量,均作出充分且具說服力的論證,為同類案件正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提供了重要裁判參照,對統一類案裁判尺度、完善數字經濟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規則具有突出的指導意義。

  “本案判決彰顯了明確的司法價值導向:經營者即便以‘滿足市場需求’為經營名義,若其核心商業模式以破壞公平競爭規則為基礎、實質損害消費者平等交易權益,仍應依法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樓三丹表示,市場經濟的自由并非不受約束的逐利自由,而是以法治為邊界、以公平為內核的競爭自由,公平競爭是市場主體平等參與、規則統一適用的基本前提。

  “該案也警醒消費者應通過正規渠道購票,自覺抵制技術外掛代拍與溢價搶票;代拍商家須恪守法律邊界,不得借助外掛、批量賬號等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陶乾指出,代拍平臺作為撮合交易的運營主體,也應當履行審核、管理、防控等義務,對入駐商家的搶票行為進行有效監督與約束,不得在明知代拍商家利用技術外掛等不正當手段搶票的情形下,仍為其提供引流、接單、結算等便利支持。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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