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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在盛某集團工作了八年多的周先生正式退休。然而,一場始于2023年10月的調崗降薪風波,至今仍未畫上句號。從勞動仲裁到一審、二審,他的訴求接連被駁回。在向上級相關部門遞交申訴材料之后,他于2026年4月又將材料郵寄至省高院立案庭,但材料于6月10日被退回,暫未收到關于退回原因的解釋。這位年過六旬的退休保安仍在堅持維權。
事件經過:從保安隊長到普通保安,月薪8500元降至4300元
周先生稱,他于2017年3月8日入職盛某集團,從事安保工作,后升任保安隊長,月固定工資8500元。2023年10月21日,公司發出內部調令,將其調至普通安保值班員崗位,月薪降至4300元,降幅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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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交給仲裁委的調崗令(左) 當事人手中的調崗令(右) 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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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當事人提供)
公司稱調崗因周先生"擅離職守失聯3天",且經協商一致。周先生則稱,自己系因配合執法機關調查而離崗,未受任何處罰,不應被調崗。周先生稱,公司那份調崗令上‘本人自愿接受’的簽名并非他本人所簽。他出具的另一份調崗令副本上沒有自己的簽名,這與公司提交的版本存在明顯差異。在仲裁及一審中,他都明確否認了簽名的真實性,而公司始終未能提供簽名時的見證人、簽署場景等相關佐證。
維權之路:仲裁、一審、二審均未獲支持
2024年10月,吳江區相關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雙方自2017年6月起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周先生其他請求。仲裁委采信了公司提交的帶有簽名的調崗令,認定調崗系協商一致。
周先生不服,訴至吳江區相關法院。2025年3月,一審法院確認雙方自2017年3月8日起存在勞動關系,但駁回其他全部訴求。法院認為:周先生未申請筆跡鑒定,且到新崗位報到并工作至今,已發生勞動合同實際變更的法律效果;加班費、罰款等新增訴求未經仲裁前置,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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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當事人提供)
周先生上訴至蘇州市相關法院。2025年7月,二審維持原判。二審認為:周先生已在內部調令上簽字確認,且實際履行變更后合同近兩年,二審中提出的筆跡鑒定申請"無必要性";加班費、罰款等仍以未經仲裁前置為由不予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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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 當事人提供)
案件四大焦點問題
縱觀本案,周先生認為以下四個問題值得關注:
質疑一:調崗令簽名真偽未予核查,核心證據存疑
周先生自仲裁起始終否認調崗令簽名為本人所簽,二審中正式提交筆跡鑒定申請。但一審以"未申請鑒定"為由,二審以"鑒定無必要性"為由,均未啟動鑒定,直接采信爭議簽名定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須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簽名真偽這一核心事實未查明,如何認定"協商一致"?
質疑二:"被迫履職"與"自愿履行"被混為一談
周先生主張,其到新崗位工作系基于勞動關系的從屬性要求履職,并非自愿接受調崗安排。仲裁機構及法院則以 “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 為由,認定案涉調崗行為有效。周先生認為,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的調崗安排時,往往會先行到崗履職再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若僅以實際履行狀態推定勞動者自愿接受調崗,可能導致法律中關于調崗需協商一致的規定,在實踐適用中的制度效用有所弱化。
質疑三:加班費、罰款等訴求被"仲裁前置"擋在門外
周先生表示,一審、二審均以"未經仲裁前置"為由,對其新增的加班費、罰款返還等訴求不予審理。但周先生了解到,訴訟中新增的與仲裁請求具有不可分性的請求,法院應一并審理。加班費、罰款與調崗降薪均源于同一勞動關系,是否應合并審理,值得商榷。
質疑四:舉證責任分配是否合理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考勤記錄、工資臺賬等資料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用人單位依法負有舉證提供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周先生關于加班費、高溫補貼的相關主張,因舉證不足被駁回。周先生認為,仲裁及一審審理過程中,審理機構未責令用人單位提交前述關鍵證據,反而將對應舉證責任分配給勞動者,該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存在不合理之處。
此外,周先生還指出,涉事用人單位長期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繳費標準與實際工資水平嚴重不符,其就該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存有疑問。
周先生的訴求與現狀
周先生還通過向最高法、最高檢提交材料的方式,繼續尋求法律層面的進一步審查。2026年4月4日,他將申訴材料郵寄至省高院立案庭,6月10日材料被退回,未附不受理通知,也未說明具體原因。
目前,他的訴求包括:確認勞動關系自2017年3月8日起算;認定調崗降薪違法,支付工資差額50400元;返還加班費1000元及罰款500元;支付休息日加班費620596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92620元;補足高溫補貼及社保公積金差額。同時,他也期望司法機關能夠關注調崗程序及審理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給予合理回應。
該起勞動爭議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程序,前后歷時近兩年。周先生對案件存有多項疑問:調崗令上的簽名是否存在偽造情形?被迫履職與自愿接受調崗的邊界應如何界定?具有關聯性的訴求是否應當合并審理?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合理分配?上述問題的裁判標準與適用規則,不僅關乎周先生個人的合法權益,也與廣大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密切相關。周先生提交的申訴材料被退回且未附相關說明,該情形引發了社會對司法程序透明度的關注。期待相關司法機關就周先生的申訴材料作出明確回應,對本案進行審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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