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208/2026/N?-CP號法令規定:航班延誤超4小時,乘客可獲全額退票。
如果航班延誤超過4小時,乘客可以獲得全額機票退款——這是越南政府于2026年6月15日頒布的關于航空運輸的第208/2026/N?-CP號法令中值得關注的內容之一,該法令將于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據該法令第36條關于航班延誤情況下承運人對乘客義務的規定,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實際起飛時間晚于基準航班時刻表15分鐘以上。長期延誤航班是指航班延誤時間達到4小時及以上。
具體而言,對于航班延誤4小時及以上的情況,承運人有義務提供餐飲服務或發放等值代金券。
在承運人服務范圍內,當乘客提出要求時,承運人負責為乘客改簽或更改行程,以使乘客能夠到達行程終點,并免除因承運人過錯導致航班延誤時乘客在改簽或改程方面的限制條件及相關附加費用(如有)。
若乘客不同意,承運人應全額退票或退還未使用部分的票款。承運人需向已確認座位并持有該航班機票的乘客支付不可退還的預付款賠償。
該不可退還的預付款賠償,每個航班僅執行一次,包括本法令第38條規定的機艙內延誤情形。
上述全額退票、退還未使用部分票款以及不可退還預付款賠償的規定,僅適用于因承運人過錯導致的航班延誤。
對于延誤6小時及以上的航班,承運人有義務執行上述規定。若延誤時間在7小時至22小時之間,承運人需根據機場實際情況安排合適的休息場所。
若延誤時間在當日22時至次日7時之間,承運人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住宿休息,或在征得乘客同意的情況下提供替代方案。但如果乘客接受退票,則此情形不適用。
上述關于承運人保障乘客餐飲和休息的義務規定,僅適用于持有機票、已確認座位且已在機場值機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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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建設部部長負責具體規定不可退還預付款賠償的金額標準、賠償方式和期限,以及在航班延誤、取消或乘客被拒絕運輸情況下承運人的信息公開義務和報告義務。
越南政府2026年6月15日第208/2026/N?-CP號航空運輸法令,對《越南民用航空法》(第130/2025/QH15號)中關于航空運輸經營、在越南租賃和購買用于民用航空活動的飛機、乘客及行李與貨物運輸及民事責任、機場起降時刻協調等若干條款進行了詳細規定。
該法令第36條還對基準航班時刻表作出了界定。據此,基準航班時刻表是指承運人為訂座和售票而公布的航班時刻表,其更新版本截至計劃運營日前一天15:00(河內時間——數據截止時間點)。
基準航班時刻表的數據必須導入機場運營方及航站樓運營服務企業的數據系統,該時刻表中的預計起飛時間(STD)必須在機場航班信息顯示系統(FIDS)上予以顯示。
基準航班時刻表必須在承運人官方網站上公布,以便國內航班的乘客能夠查詢獲取。
據此,關于航班延誤、取消或行程變更時對乘客的援助和賠償義務規定,將以上述基準航班時刻表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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