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多款嬰幼兒紙尿褲被曝檢出甲酰胺”事件持續發酵,輿論幾經反轉。
據《經濟參考報》2026年6月18日報道,其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對市場上部分品牌嬰幼兒紙尿褲開展抽樣檢測后,在“好奇”“碧芭寶貝”“Babycare”等多個知名品牌的嬰幼兒紙尿褲中,檢出毒性物質甲酰胺。同日,上述涉事品牌公開回應稱,未檢出甲酰胺。雙方說法不一,讓事件陷入爭議僵局。
6月19日,事態再度出現轉折。媒體報道中受訪的山東省公共衛生臨床中心發布聲明否認文中言論。中國造紙協會也發文質疑報道中的檢測信息缺失。而后,當事調查記者深夜公開溝通錄音,辟謠專家聲明系被單位施壓被迫簽署且有音頻佐證。截止目前,國家監管部門還未發布最終定論。
這場風波下,爭議核心并非媒體與行業機構的對錯之爭,本質是我國嬰幼兒紙尿褲國家標準存在明顯漏洞,大量危害性化學品未被納入紙尿褲強制檢測范圍,留下監管空白。
紙尿褲被檢出“甲酰胺”
此前有消費者反映,使用部分品牌嬰幼兒紙尿褲后,嬰幼兒出現反復紅臀乃至皮膚破潰,停用后癥狀明顯緩解。
為核實線索,當事記者開展人體實測實驗,穿戴涉事品牌紙尿褲僅一夜,血液中甲酰胺濃度便飆升近1倍,直觀印證紙尿褲是嬰幼兒接觸甲酰胺的核心源頭。
資料顯示,我國甲酰胺僅在化妝品中明確禁用。某紡織品化學上市公司應用技術研發工程師姚蔚銘告訴界面新聞,甲酰胺是一種基礎化工原料,甚至能用來合成維生素。該物質本身不存在好壞,可一旦用在嬰幼兒紙尿褲上,需嚴格管控、最大限度減少殘留。
公開資料顯示,甲酰胺被歐盟歸類為1B類生殖毒性物質。作為有機溶劑,其可通過皮膚吸收進入血液,長期低劑量接觸甚至存在致畸風險,對孕婦和嬰幼兒的傷害明顯,還可能造成生殖系統損傷和慢性肝腎損傷。
若甲酰胺存留在紙尿褲中,最可能用于產品生產的那一環節?
姚蔚銘指出,紙尿褲的核心構成主要是面層無紡布、吸水芯體、PE透氣膜,再輔以膠粘劑、彈性結構組合而成。“甲酰胺并非核心原料,大多是生產助劑的殘留。”姚蔚銘解釋,甲酰胺最核心的用途是充當溶劑,添加在膠水中能夠增強滲透效果。紙尿褲生產基本不采用縫紉工藝,全程靠膠水粘合。
界面新聞查詢發現,目前,市面九成以上的紙尿褲吸水芯體采用聚丙烯酸鈉型SAP,以丙烯酸為單體聚合而成,生產體系無酰胺原料,本身不會產生甲酰胺。
SAP即高分子吸水樹脂,具有吸水快、保水量大的特點。他認為,若紙尿褲中真存有甲酰胺,基本來自層間復合的膠粘劑;腰圍、腿圍的彈性橡筋以及面層無紡布的柔軟蓬松處理。
而“面層無紡布的柔軟蓬松處理”也是最容易被“做文章”的環節。姚蔚銘談到,多數家長選購紙尿褲的第一判斷標準是“摸起來軟不軟”,默認手感柔軟=品質高級。而甲酰胺對紙這種纖維素類材料有非常顯著的軟化、蓬松效果,用它處理過的無紡布,手感會立刻變得細膩親膚。
多位寶媽向界面新聞證實,紙尿褲柔軟程度確實作為其評判產品好用與否的標準之一。
新亞(化名)告訴界面新聞,她育有一2歲寶寶,其判斷紙尿褲好用與否的標準,主要看:寶寶是否紅屁股、紙尿褲柔軟程度、吸收能力以及是否反滲。
新亞稱,市面上多款紙尿褲品牌實際使用體驗相差無幾,上述品牌憑借高知名度,更容易成為家長的選購首選。
另據第一財經報道,有從事個人護理行業人士表示,現行的嬰兒紙尿褲國標中沒有單獨針對甲酰胺這個成分進行限定。該成分的出現,有可能是來自紙尿褲上的油墨,其使用的有機溶劑沒有完全被揮發掉。
不過,姚蔚銘表示,若報道檢出真實,企業大概率是把甲酰胺用作紙尿褲的柔軟劑。若只是溶劑殘留,人體血液中甲酰胺濃度不會飆升近1倍。
在他看來,部分商家可能抓住消費者偏愛柔軟紙尿褲的心理,再加上現行標準未對甲酰胺殘留限量作出明確限定,企業便過量添加含甲酰胺的柔軟處理劑提升面料手感,最終導致面料殘留甲酰胺,直接與寶寶臀部皮膚接觸。
陷入爭議:行業、協會、媒體對弈
事件發生后,涉事品牌第一時間作出回應。
6月18日上午,碧芭寶貝(bibabebe)運營團隊發布聲明稱,報道抽樣檢測樣本來源、檢測環境、檢測流程尚未與我司完成核驗,暫無法判定樣本真實性與代表性,公司已主動聯系涉事檢測機構,同步申請第三方權威復檢,完整復盤全鏈路生產、原料、倉儲環節。同日晚,@碧芭寶貝品牌官方號 發布檢測報告,稱甲酰胺“未檢出”。
Babycare、好奇品牌也于當日發布聲明稱,經第三方機構檢測,品牌紙尿褲未檢出“甲酰胺”成分。
不過,此事一出,6月18日下午,多位寶媽告訴界面新聞,她們想帶孩子抽血進行檢測。新亞稱,她咨詢多家醫院后得知,并沒有醫院可以進行甲酰胺檢測。對此,她打算先帶孩子做個常規肝腎功能檢查。
針對媒體抽檢與品牌送檢結果不一的問題,姚蔚銘表示,第三方檢測機構具備中立性,一般依靠氣相質譜、液相質譜等設備開展檢測。其檢測設備及流程不存在爭議。他認為,如果兩方都是按照正常流程送檢,分歧根源可能在于生產批次與樣品差異。
“紙尿褲單批次產量龐大,各代工廠原料品控參差不齊。品牌澄清時可選取品控穩定的合格批次送檢,而媒體隨機購買市面流通貨品,很容易抽到外包小廠生產的高殘留批次。”對此,他認為,品牌若要自證產品安全,應當公開在國家標準信息平臺備案的企業內控標準,明確企業是否將甲酰胺納入常態化出廠檢測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爭議遠未結束。鑒于報道全篇并未有檢測數據等核心信息,引發行業協會質疑。
6月19日,中國造紙協會發布說明稱,相關報道在檢測依據、數據披露、因果論證等關鍵環節存在明顯瑕疵。
協會認為,報道未披露檢測機構、方法、數據、標準、設備等核心信息,且僅籠統表述“檢出”相關物質,關鍵檢測要素缺位。
此外,協會還表示,報道未排除飲食、環境等其他甲酰胺攝入渠道,無法證實兒童體內有害物質與紙尿褲的直接關聯,而行業自查結果顯示產品合規可控。下一步,協會稱,將持續跟蹤事件進展,同步組織行業開展甲酰胺風險專項自查。
與此同時,6月19日凌晨,兩份分別落款山東省公共衛生臨床中心和特聘專家于兆衍的聲明截圖全網擴散,引發熱議。
聲明稱,山東省公共衛生臨床中心從未開展嬰幼兒紙尿褲等產品對健康影響的研究,該中心特聘專家于兆衍從未提及質譜中心檢測的甲酰胺物質與嬰幼兒紙尿褲有任何關系,也未建議“主管部門應盡快啟動紙尿褲國標修訂,并將甲酰胺等有毒物質納入強制檢測目錄、明確安全限量,補上監管空白”等內容。
針對此事,6月19日晚,當事記者在社交平臺放出自己與涉事專家于兆衍的溝通錄音,并發布文字說明,反駁當日凌晨流出的兩份否認聲明文件。
記者稱,刊發報道前已就報道涉及內容與專家充分溝通。于兆衍個人聲明是在中心領導多次施壓下被迫簽署,之后由機構內部人員刻意流出。錄音里,于兆衍承認受中心領導壓力出具否認材料,并稱對中心失望,全程沒人關心孩子健康與家長訴求,同時流露離職意愿。
拋開本次事件的各方爭議,此次風波暴露出的核心問題,是我國現行嬰幼兒紙尿褲國家標準存在明顯監管缺位。現行標準僅籠統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并未將甲酰胺這類具有生殖毒性的有害化學品納入強制檢測范圍。
據第一財經此前報道,盡管已實施的 GB/T 46856—2025《嬰童用品 揮發性有機物釋放量的測定》標準涵蓋了甲酰胺,但其適用范圍主要為嬰兒床、奶嘴等,不包含紙尿褲。
補齊監管短板:盡快啟動國標修訂
歐盟將甲酰胺列入需要高度關注的物質清單,明確其含量和釋放限值。而我國嬰幼兒紙尿褲現行標準并未對甲酰胺進行任何管控。
“主要我國很多嬰幼兒執行辦法以及現行標準還停留在是否開裂、破損等物理性能的規定。”姚蔚銘介紹,我國關于物理性能的相關檢測規范要求嚴格,但針對甲酰胺等高風險有害化學物質的強制管控還存在明顯短板,多數危害化學品未納入紙尿褲強制檢測范圍,僅開展常規基礎指標篩查。
目前,國內嬰幼兒紙尿褲執行的核心標準主要包括推薦性國標《紙尿褲第1部分:嬰兒紙尿褲》(GB/T 28004.1—2021)《一次性紙品標準》(GB 15979—2024)以及針對兒童紙品的強制性國標《嬰幼兒及兒童用紙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43631-2023),但以上標準始終未將甲酰胺納入檢測范圍,也沒有對其設定任何殘留限量要求。
姚蔚銘指出,不同于我國按產品品類分別制定標準的監管模式,歐盟采用以風險化學品為核心的全域監管思路。“只要化學物質存在健康隱患,就會被統一納入全品類管控,監管覆蓋更全面,盲區更少。”
其中,歐盟SVHC法規將甲酰胺限量設定為1000ppm(0.1%)。此外,歐美國家通用的 OEKO?TEX Standard100 生態紡織品認證標準(也是主流品牌普遍采用的一項安全標準)則更為嚴苛,要求嬰幼兒產品甲酰胺限量為200ppm(0.02%)。該標準雖為企業自愿認證,海外主流廠商卻普遍執行。
“我國也出臺了對標該體系的推薦性國標《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GB/T 18885-2020),同樣限定甲酰胺含量不高于200ppm,但該標準不具備強制監管效力,僅作企業生產參考。”姚蔚銘告訴界面新聞。
由此形成監管空白。姚蔚銘分析稱,即便一款紙尿褲中甲酰胺殘留量偏高,只要常規檢測項全部達標,就可以被判定為合格產品,甚至獲評優等品。“也正是上述標準漏洞,讓部分廠商有了鉆空子的空間。即便消費者質疑產品安全,維權索賠時也缺少對應的標準作為依據。”
當務之急是補齊監管漏洞、盡快啟動國標修訂。據媒體報道,針對該事件整改的三大方向,業內專家與市場呼吁,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牽頭啟動紙尿褲國標修訂,將甲酰胺等有害化學物質納入強制檢測范圍,并明確其安全限量、生產禁令與違規處罰標準,從源頭禁止有毒產品流入市場。
其次,搭建官方主導、獨立中立的第三方常態化評測體系。建立隨機抽檢、盲樣檢測、全程公示的常態化機制,定期公開主流品牌紙尿褲有害物質篩查結果。
最后,建立受害兒童專項健康保障與跟蹤機制。針對此次已暴露的受害群體,相關部門應聯動醫療機構,開通嬰幼兒健康篩查綠色通道。同時建立長期健康隨訪檔案,持續跟蹤肝腎、生殖系統發育情況,配套必要的醫學干預、維權賠付指導,杜絕“只曝光、不善后”的監管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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