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6 月 22 日消息,加裝電梯作為提升老舊小區宜居水平的便民舉措,有效破解了“懸空老人”等出行難題。但是因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在實施過程中卻往往出現矛盾。
據央視新聞今日報道,2022 年,錢女士購買了陸女士位于上海市徐匯區的一套住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該住宅所在樓棟的電梯加裝工程已近尾聲。陸女士聲稱,已經付清全部分攤費用,并反復強調電梯加裝好之后即可安心使用,非常方便。
錢女士沒想到的是,購買房屋一年以后,加裝電梯試運行,然而自己去申領電梯卡卻遭到拒絕。加裝在自家樓棟里的電梯自己卻使用不了,這令錢女士非常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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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Pexels
錢女士始終無法獲取所購住宅的電梯卡,嚴重影響了日常生活。于是,錢女士一紙訴狀將賣家陸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自己對所購房屋加裝電梯的相關權利,并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法官何詰彌:在房屋買受之后,買方想使用電梯的時候,這個原房東是向居委會,包括街道和電梯的加裝公司,說不會再用電梯了,現在要求把這個 1 萬多塊錢退回。碰到這種事情之后,相關單位就有點吃不準,就不敢把這個電梯的使用卡發放給新的房東。
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就購房款中是否包含電梯作出約定。
- 被告賣家陸女士:我們去簽合同的時候,大家都沒提到這個電梯。去辦理合同的時候,都是大家就是買房子,不是涉及電梯,大家都明確不含電梯的。
- 原告買家錢女士:為了讓我們買她的房子,她告訴我們當時安裝電梯,大家攤錢,她攤了很多錢,但是她說這個也不跟你們再算了。當時說實話,我們也是高價買的,當時是肯定聊的這個事情,她把電梯作為一個賣點。
IT之家注意到,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法院經審理認為,加裝電梯權益隨房屋所有權轉讓而轉移。
而對于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陸女士提出,錢女士應將自己支付的加裝電梯分攤費用全額返還的主張,法庭不予支持。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法官何詰彌:我們考慮了幾個點,一個是在房屋買賣的時候,盡管這個電梯沒有落成,但是下面的基坑已經挖好了,維護設施也好了,按照這個買受方的說法,當時出賣方也跟她講,這個以后會有電梯的,你居住起來是相當方便的。況且是房屋過戶之后,原來的房東,也就是出賣人,也并沒有向買受人去追討過這 1 萬多塊錢的加裝費用。直到這個電梯一年半落成了之后,才因為這個電梯發卡的時候發生了一些糾紛,她才來催討這筆費用。我們認為從還原的意思表示上面來看,那么當時電梯的價款是已經含在了總的房款里邊了。
法院最終判決,確認錢女士對所購房屋加裝電梯享有共有權利。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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