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高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6年發布的《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危險駕駛罪穩居全國起訴刑事犯罪數量首位。其中,醉酒型危險駕駛是危險駕駛罪中最為高發的類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雖已漸成社會共識,但在司法實踐中,喝多少是醉駕、從重從輕情節的認定等問題,仍是公眾關注的焦點。本文總結了“醉駕”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法律問題,供大家參考。
本期作者
周會敏
平陰法院
四級法官助理
醉駕的標準如何認定?
酒駕和醉駕雖只有一字之差,中間卻隔著違法與犯罪的天壤之別。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24)中規定的標準,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可認定為醉酒。司法實踐中,認定駕駛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屬于醉酒駕駛。此外,駕駛人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四條。
醉駕可能構成什么犯罪?
醉駕屬于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具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駕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醉駕特別是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危及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六條。
醉駕還需要付出什么代價?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不僅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面臨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后果,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在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此外,如醉酒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后,有權向醉酒駕駛人追償。因此,醉酒駕駛的行為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可能要承擔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日常工作生活。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會被從重處理嗎?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行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2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5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
醉駕從寬處理的情形有哪些?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認罪認罰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
(四)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一條。
醉酒后在小區、停車場內駕駛機動車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小區道路、停車場等場所,因具有公共屬性和開放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標準,醉酒狀態下在該種場所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此外,根據《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只允許單位內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五條。
醉酒后因緊急救人開車,是否可以免責?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傷病程度不具有必須緊急送醫的緊迫性,或者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得到及時救助而醉駕,因此時的危險并不具有緊急性、避險行為并非不得已而不構成緊急避險,該種情況除外。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二條。
醉駕被查獲后,能否以“喝的是藥酒”“隔夜酒”為由免責?
“喝的是藥酒”、“隔夜醉酒”并不能免除法律責任。醉駕認定的關鍵在于行為人駕駛時的實際酒精含量,而非飲酒方式或時間。司法實踐中以血液酒精含量作為認定醉酒的主要依據,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無論酒精來源是什么、飲酒與駕駛之間間隔多長時間,均屬于醉酒駕駛。因此,即使是喝的藥酒或者隔夜酒,如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然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進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四條。
來源:平陰法院、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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