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不守法,賠款200萬!”廣西南寧,男子早年購得一處房產并實際居住十余年,后該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但因歷史原因,產權登記人與實際居住人不符,征收部門認為權屬不清,拒絕與他簽訂補償協議,區政府在未達成補償、也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強行撬門、焊死大門,將房屋拆除,強拆過程中,男子夫婦被打傷住院,屋內財物被搬離扣留長達76天,部分貴重物品丟失,遂起訴索賠300萬元,案子歷經兩審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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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溯到2008年5月,蔣軍與何文、黃慧夫婦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以46萬元的價格買下了位于南寧市大沙田開發區的一套158.48平方米的房屋。
為確保交易順利,原房主還出具了經公證的《委托書》,授權蔣軍全權處理該房屋的轉讓、過戶、收款等一切事宜,蔣軍付清全款后便入住,成了房子實際的主人,這一住就是近十年。
然而,由于規避二套房政策等原因,蔣軍并未直接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而是在2014年1月,以原房主代理人的身份,將房屋“賣給”了某貿易有限公司并完成了過戶。
蔣軍堅稱,這只是“代持”,自己仍是唯一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平靜的日子在2017年被打破,當年4月,南寧市啟動拆違建工程,蔣軍居住的小區被劃入征收紅線。
征收部門在調查公示時,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仍是何文,蔣軍得知后,積極主動地攜帶購房合同、公證書等材料,多次與具體實施征收工作的區政府對接,申明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權利人和實際居住人,要求直接與自己協商補償事宜。
但區政府以其“不是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為由,認定房屋“權屬存在爭議”,拒絕與他簽訂補償協議,補償工作就此陷入僵局。
這場僵局在2018年1月迅速演變成一場風暴,1月13日和20日,征收工作人員兩次在蔣軍的家門上張貼《限期搬遷的通知》,要求其在數日內清空房屋。
蔣軍通過短信與工作人員反復溝通,指出程序違法,強調補償問題未解決,但未獲回應,1月22日,區政府貼出公告,稱因權屬不清,決定將房屋補償款提存。
然而,這些看似“依法”進行的程序,并未能阻止最極端情況的發生,2018年1月29日,在未與任何權利人達成補償協議、也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區政府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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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蔣軍的指控和其提交的醫院記錄,當天,他和妻子在家中被破門而入,遭遇毆打,蔣軍本人被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腦震蕩、左眼瞼皮膚挫裂傷”,住院治療了7天。
更讓蔣軍憤慨的是,屋內的所有物品被強行搬離、集中扣留,這些凝結著家庭記憶的財物,被雜亂堆放在一個駕校閑置的教室里,潮濕發霉,直到76天后的4月11日才被返還。
在清點簽收時,蔣軍在《確認書》上特別注明:三臺空調主機、兩臺蘋果電腦、兩套車鑰匙、保險柜內現金及松木家具等物品“未見”,主張這些物品在扣留期間丟失。
房屋被拆、身體受傷、財物受損,蔣軍踏上了漫長而艱難的維權之路,他首先通過仲裁確認權利,2019年5月,南寧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其請求,責令公司將房屋過戶回其名下。
與此同時,針對區政府的強拆行為,蔣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拆違法,并提出近300萬元的賠償請求,包括房屋價值198萬、屋內貴重物品損失85萬、醫療誤工費20萬等。
然而,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他的起訴,蔣軍沒有放棄,上訴至廣西高院,高院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南寧中院繼續審理此案。
法庭上,區政府辯稱其征收程序合法,強拆是因蔣軍拒不搬遷所致,且屋內物品已返還,蔣軍主張的巨額損失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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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關于強拆行為的合法性。
第一,違反“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定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必須補償到位后才能要求搬遷。
本案中,在房屋權屬存在爭議、未能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正確的做法是由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但區政府跳過這一關鍵步驟,直接以《限期搬遷通知》代替法定程序,是根本性的程序錯誤。
第二,超越法定職權,非法強拆。該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搬遷的,政府唯一的合法途徑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區政府自行組織力量強拆,屬于典型的以行政權代行司法權,是嚴重的越權行為,因此,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毫無懸念。
其次,關于賠償數額的認定。
盡管強拆違法,但蔣軍的實質損失是喪失了獲得公平補償的權利,因此,賠償標準應不低于其依照合法征收程序本可獲得的全額補償,區政府委托評估的補償總額為212萬余元。
支持部分室內物品損失,酌定賠償4萬余元;人身傷害損失,依法計算,獲賠9600元;租房費、律師費、交通費、利息等,因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因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區政府賠償蔣軍各項損失總計約217.8萬元,此案是公民通過法律成功制約公權力、維護自身重大財產權益的典型。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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