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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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內容來源于最高法2026年6月出版的《立案工作指導》第23頁【法答網問答專欄】問題7。
確認勞動關系是否適用仲裁時效
【回復意見】
確認勞動關系之訴應當適用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明確規定,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從法律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勞動者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未有排除適用仲裁時效的解釋空間。
雖然有觀點認為,確認勞動關系的糾紛作為確認之訴,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關于請求對事實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受勞動仲裁時效的限制。但是《民法典》第198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因此,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對于相關仲裁時效問題明確作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不同解釋。故確認勞動關系之訴仍然應當適用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
附最新案例: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6)黑民申162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蘇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部門黑河市分行,住所地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
負責人:邱某,該銀行副行長。
一審被告:某局,住所地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
負責人:敬某,該局局長。
再審申請人蘇某因與被申請人某部門黑河市分行及一審被告某局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黑11民終6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蘇某申請再審稱,蘇某要求與某部門黑河市分行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屬于確認之訴,不應適用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在某部門黑河市分行與蘇某存在勞動關系這一客觀基礎上,某部門黑河市分行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抗辯不應得到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確認勞動關系之訴是否適用仲裁時效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而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仲裁時效除明確排除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報酬請求權不適用外,并未明確規定確認勞動關系之訴不適用仲裁時效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將確認勞動關系爭議納入仲裁時效制度規制。此外,在勞動法范疇已有明確規定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勞動法方面規定。根據仲裁前置程序的制度設置,在后續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亦應根據當事人的抗辯情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審查仲裁時效期間是否經過。
本案中,蘇某自認于2004年離開原某部門五大連池市支行,后于2025年向五大連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蘇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存在導致仲裁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故,綜合上述情況二審法院認定蘇某的訴請已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期間,未予支持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蘇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蘇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孫淑波
審判員:隋國權
審判員:束遠光
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袁 琿
書記員:柳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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