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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說:
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原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歸女方所有,子女均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后因男方意外去世,其借款未歸還,債權人遂將女方訴至法院,認為其二人通過協議離婚惡意逃債,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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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小帥(男)與小美(女)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22年1月簽訂《離婚協議書》并登記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原登記在小帥名下位于杭州的商鋪歸小帥所有,登記在小帥、小美名下位于邵陽的房產歸小美所有,子女均由小美撫養,小帥支付撫養費。
2021年1月和7月,小帥以還房貸及商鋪資金周轉為由,先后共向同事顧某借款45萬,分別約定于2025年5月、2026年7月還清本息。2023年10月,小帥意外去世,但由于原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尚未界滿,導致該筆借款未歸還。
為追回借款,2024年7月,顧某以小美及其子女、小帥父母為被告,起訴至杭州某法院,要求小美等人償還借款本息。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小帥的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顧某也未能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該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駁回了顧某要求小美對債務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請。
2025年2月,顧某以小美為被告,向邵陽市大祥區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張小帥的借款用于償還房貸及商鋪資金周轉,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帥、小美通過協議離婚轉移原夫妻共同所有的邵陽的房產,系惡意逃債,侵犯了顧某合法權益,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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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案涉房產的分割約定,是否屬于無償處分行為,是否存在惡意逃債以影響顧某債權實現的情形。
離婚協議是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綜合考量后達成的合意,不能孤立的看待財產分割條款。本案中小帥長期在杭州工作,收入穩定,而子女長期跟隨小美在邵陽生活學習,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歸小美撫養,由小帥支付撫養費,同時對兩套房產(邵陽房產歸女方,杭州商鋪歸男方)進行分割,符合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的常理,未明顯偏離公平原則,不構成無償處分財產。且從主觀惡意來看,小帥離婚時,仍擁有杭州商鋪,其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備持續償債能力。案涉借款經杭州兩級法院審理,均未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案涉離婚財產分割并未導致小帥責任財產不當減少,未實質影響顧某的債權實現。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顧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顧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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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夫妻通過離婚協議,將全部或主要的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一方或子女,導致負債一方沒有足夠財產清償對外欠債,是實踐中一種常見的逃債方式。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甚至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夫妻關于離婚分割財產的約定并非都是逃避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規定,只有當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并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才屬于逃債行為,債權人方可行使撤銷權。
關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是否屬于無償處分,因離婚協議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協議,不能簡單以該條款未均等分割財產就認定為無償處分,人民法院應當就協議中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債務承擔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其他人身和財產條款進行綜合審查考量后,依法予以認定。
關于財產分割條款是否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2月29日發布的懲治逃廢債典型案例四中,給出了離婚時間節點、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是否失衡、是否被執行法院認定已無可供執行財產等考量因素,結合本案中還款期限與離婚時間相距甚遠、離婚時債務人償債能力較強等事實,足以認定債務人小帥與被告小美離婚時,對共同財產歸屬的約定未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不當減少,也未影響原告案涉債權的實現,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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