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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例:財產分割糾紛
辦案律師:王玉臣律師、李淑敏律師
案件結果:對方撤訴
01案情簡介
原告李女士與被告王先生于2011年登記結婚,2014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雙方無共同財產”。離婚2個月后,被告王先生作為中央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職職工,與單位簽署了認購協議,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央產房一套,并于次年1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2026年,原告李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按50%比例分割。原告認為,購房資格源于婚姻存續期間的職工身份,且其曾在婚內期間的職工購房意向申請表中以配偶身份簽字,主張被告“隱瞞”購房信息。
收到開庭傳票后,王先生決定委托我們代理本案。通過充分的研判,緊扣此類案件的核心要點和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我們制定了“4+1”防守策略:“四道防線(時間、人身專屬性、資金來源、協議約定)和一道背景墻(訴訟的真實背景)”,并在此基礎上準備了配套的證據。
在開庭時,我們提前了半小時趕到法庭。趁尚未正式開庭,我們有條不紊地結合證據向法官和原告代理人充分展示了案涉房產與原告無任何關系,并針對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所謂“真實背景”,拿出了備用證據全面反駁。
通過多番溝通,原告代理人自知訴訟請求難以獲得支持,表示需要和原告本人溝通,擬撤訴。于是當天并未正式開庭。不久后,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我們大獲全勝,無需分割任何財產。
02辦案經過及結果
爭議焦點:
1.涉案房屋是否屬于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2.被告基于職工身份獲得的購房資格及其轉化的房屋權益,是否具有人身專屬性,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無共同財產”的約定,是否構成對財產問題的終局性處理?
法院裁判要旨:(本案以原告撤訴結案,實質認可被告抗辯理由)
本案雖未經過正式開庭審理即因原告撤訴而終結,但當原被告、法官坐在法庭,還沒有正式開庭前,被告通過言簡意賅的陳述和證據展示,讓法官在短時間內了解到案件的真實情況,并對我們提出的核心抗辯理由給予了高度關注和實質認可:
1、財產取得時間與婚姻關系完全脫離:涉案房屋的認購、簽約、貸款發放、貸款結清及產權登記等全部關鍵法律行為,均發生于雙方離婚之后。根據物權設立的基本原則,該房屋的財產權益形成于婚姻關系解除之后,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
2、購房資格具有嚴格的人身專屬性:涉案房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央產房,購房資格嚴格綁定于被告作為單位在職職工的職級、服務年限等個人條件。認購協議中“配偶”欄明確登記為“離異”,足以證明購房資格系被告以個人身份獨立取得,原告既非單位職工,亦未參與任何選房決策或出資。
3、離婚協議對財產問題已作出終局性處理:雙方自愿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明確載明“雙方無共同財產”,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在離婚12年后再行主張分割一份離婚時尚不存在的財產權益,實質上否定了離婚協議的效力,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4、購房資金完全來源于被告個人:首付款、貸款及全部還貸資金均由被告個人賬戶支付,原告未有任何出資或共同還貸行為。信用卡提現記錄、貸款合同、還清證明等證據鏈完整,進一步印證了房屋的個人財產性質。
判決結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原告李女士撤訴。
03金訴說法
1.時間線可視化,鎖定“離婚后取得”這一核心事實:將選房、簽約、付款、貸款、還貸、辦證等所有時間節點與離婚日期進行對比,清晰直觀地證明了涉案房屋與原告無任何關聯,徹底推翻原告“共有”主張的基礎。
2.精準界定“購房資格”的法律屬性及單位內部的分房規定: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關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之外的“專屬于一方”的財產利益之立法精神,結合央產房政策文件,論證購房資格作為基于特定身份和持續工作義務的權利,不可與配偶分享。
3.善用程序規則,未審而勝:在正式開庭前,主動與法官和對方代理人溝通,通過詳盡的證據交換和書面法律意見,使法官在短時間內對案件走向形成清晰預判。原告經評估訴訟風險后主動撤訴,避免了漫長的訴訟周期,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典型意義
1、明確離婚后取得財產的權屬認定規則
2、重申離婚協議的終局性效力
3、保護基于人身專屬屬性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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