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3日電(記者王立彬)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加強了對南極環境的保護力度。
據悉,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后,草案一審稿印發有關部門、各省區市、部分設區的市、基層立法聯系點、部分高校和全國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見,并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草案一審稿規定了未對廢棄物實施分類處理、處置或者實施其他可能影響、損害南極環境行為的法律責任。有的部門、地方和公眾提出,應根據相關行為對南極環境的影響、損害程度和恢復難度,適當提高罰款數額。草案二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增加“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規范南極活動、保護南極環境是立法重要內容。草案二審稿明確,未經許可開展南極考察、旅游、航運等活動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限期離開南極,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之內不得申請南極活動許可。未按照許可規定開展南極考察、旅游、航運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南極活動許可。
草案二審稿增加了部門通報機制方面的要求,規定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將重大南極活動報告向國務院外交部門通報。同時明確規定,對因南極活動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南極活動組織者應當采取迅速、有效的應對行動,并及時向國務院海洋、漁業漁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相關主管部門之間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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