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從家屬處獲悉,“武漢大學生因室友電瓶燃爆燒傷案”民事一審宣判。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室友李某承擔51%賠償責任,約151萬余元;電動車出租經營方、房東、村委會等多方承擔不同程度的責任,此外杜均浩自身也需承擔15%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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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晨報此前報道,2024年7月9日凌晨,武漢城市學院大三學生杜均浩與室友李某在校外合租屋內休息。李某將外賣電動車的鋰電池拆卸后帶入房間充電,電池突發熱失控爆燃,引發火災。杜均浩在火場中受困約30秒,導致全身90%面積嚴重燒傷,并伴有呼吸道燒傷及休克。事發后,李某因過失致人重傷一級被刑事拘留。
2025年8月1日,杜均浩的家屬,對李某、電動車租賃商、房東、二房東、三房東等多方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于當天下午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院未當庭宣判。
6月2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稱,物質損害賠償金合計297萬余元,
室友李某明知鋰電池在室內充電存在巨大安全隱患卻數次將鋰電池帶到樓上充電,且在察覺鋰電池存在發熱的情況下依然未引起警惕,鋰電池充電過程中發生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發生火災,導致原告被燒傷,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錯且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51%的責任。
事發前,李某曾向電動車出租經營方潘某反映電池偏熱。潘某的雇員未及時為李某處理電池發燙問題,對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10%的責任。
案涉房屋處于待拆遷區域,不屬于可以出租的房屋,拆遷勞務承包方及房東、二房東等4人分別承擔不同比例、合計4%的賠償責任。
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先鋒居委會系“景中村”改造實施主體,在兩家施工公司停工后沒有對房屋進到管理義務。需承擔8%的責任。
兩家施工公司雖因資金停工,但未辦理退場和移交手續。分別需承擔4%和8%的責任
而風景區管委會在事發前2年已要求先鋒村居委會及拆除公司做好圍擋等措施,已盡監督職責,不具有過錯。
原告杜均浩并非與室友李某合租,而是其房屋出租方,對于此前李某在室內給鋰電池充電的隱患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且該電池放于原告與李某兩張床對面的桌上充電,肉眼可見。盡管原告因事故造成受傷身心痛苦,仍不能免除責任,需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此外案涉多方需向原告賠償幾百至數千元不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杜均浩父親告訴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其對原告所需承擔責任比例及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無需承擔責任等有異議,將提起上訴。
杜父稱,他一到高溫天氣就很難受,完全不敢出門,“現在的皮膚沒有排汗系統,一直用中藥幫他調理熱毒、控制毛囊炎。”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 吳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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