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生態環境局批復排污許可證后多次變更一事,有了最新進展。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撤銷西雙版納州生態環境局違規批復的排污許可證后,涉事的企業仍未停產,重新提交申請后州生態環境局擬核準批復排污許可證。
2026年6月12日,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上訴人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州生態環境局)、西雙版納云橡木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橡公司)與被上訴人景洪市晨曉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曉公司)行政批復及行政許可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認案涉環評批復違法、撤銷州生態環境局向云橡木業公司作出的排污許可證。
6月23日,西雙版納州生態環境局向舉報的原審原告晨曉公司送達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書顯示,該局擬核發云橡公司的排污許可證。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6年1月13日,該案一審在景洪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
一審法院查明,西雙版納州生態環境局在給云橡公司批復環境影響報告書后,又于2025年2月6日對云橡公司作出證書編號:91532801MA6QK52236001《排污許可證》。但此后州生態局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5月12日、2025年7月31日變更該許可證的部分內容。
2026年1月13日,法院一審宣判,西雙版納州生態環境局在超過規定期限作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決定構成程序輕微違法。同時,作出的排污許可證多次變更登記,變更依據不明,變更程序不符合規定,主要證據不足,法院予以撤銷。
判決后,被告州生態環境局和第三人云橡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2026年4月17日,該案二審在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26年6月12日,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2026)云71行終31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州生態環境局違法將應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以變更方式進行變動,還存在其他違法變更情形,一審判決撤銷該排污許可結果并無不當。
終審判決生效后,云橡公司的排污許可證被依法撤銷。與此同時,6月18日,晨曉公司向州生態環境局提交關于云橡公司無排污許可證違法生產的舉報信稱,“云橡公司無視法律尊嚴,至今仍堅持無排污許可證違法生產。”2026年6月23日,州生態環境局向晨曉公司送達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該文件顯示,“西雙版納云橡木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了關于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的申請。我局的初步審查意見是經初步核查,該公司提交的排污許可申請材料齊全、格式規范,配套污染治理設施、自行監測方案、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等均符合現行排污許可核發法定條件,本局擬依法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澎湃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