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李明鈺)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員工王剛(化名)入職后按公司規定每周工作六天,離職后成功索賠加班工資5萬余元。
王剛于2022年8月入職白云公司(化名),雙方約定試用期3個月,轉正后稅前人民幣15000元/月。白云公司的考勤規則明確規定考勤時間為周一至周六默認班次:08:30-19:00,休息時間:12:00-13:00,周日休息。2023年8月,白云公司發布通知,內容載有:“自2023年8月起,各部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執行周六日雙休制。”王剛于8月3日離職。后王剛以要求白云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為由申請仲裁,白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白云公司支付王剛休息日加班工資5萬余元。
白云公司訴稱,公司執行標準工時制度,周一至周五上班,如有加班或調休均需提交申請,公司通過企業微信或釘釘系統記錄考勤,王剛不存在休息日加班情況。
王剛辯稱,入職后每周工作六天,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且每月均有工作人員確認考勤,駐場期間均為全勤,但白云公司從未支付過休息日加班工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當就加班事實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具體本案而言,王剛提交的系統截圖顯示考勤規則的默認班次確實為周一至周六,故法院采信王剛之主張,確認其周一至周六出勤。在此基礎上,王剛每周工作六天,且每天工作時長均已超過8小時,故白云公司對于王剛周六出勤提供勞動的情形應當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經核算,白云公司應向王剛支付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5萬余元。
宣判后,白云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部分用人單位在司法實踐中執行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的單休制。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如超出上述時間限制,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關于此類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審理實踐中,勞動者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存在單休制的事實,比如提供勞動合同關于工作時間的約定、微信聊天記錄中關于工作安排的記載或公司有關工作時間的書面通知等證據。此時,勞動者即完成對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由勞動者轉移至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須充分提供證據證明并不存在勞動者主張的工作時間安排或者已就休息日加班支付了足額的加班費。若用人單位僅主張工資中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資,但無法提供工資構成明細或雙方就此達成的合意等證據予以佐證,法院將難以支持其主張,用人單位仍應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
編輯 劉倩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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