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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裁決有異議, 該怎么辦?
李舒律師
閱讀提示:判決書執行過程中,如執行行為損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案外人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在仲裁裁決的執行過程中,如案外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裁決有異議,是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還是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需滿足哪些條件,才可能獲得法院支持?本文分享一則案例,對該問題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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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外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裁決有異議,應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且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1.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2.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 3.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4.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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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2002年12月4日,王某與利某旺公司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向利某旺公司購買位于重慶市渝中區中興路×××號××-×號(名義層)房屋。
二、2002年12月12日,浦某銀行與王某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抵押合同》,王某以上述房屋進行抵押貸款。后因王某未按時還款,浦某銀行通過訴訟確認對該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申請強制執行。后浦某銀行以涉案標的物具體情況不明以致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為由,申請渝中法院暫緩執行。
三、2003年10月7日,王某(甲方)、龔某兵(乙方)、利某旺公司(丙方)、楊某庭(擔保方)簽訂《房屋買賣轉讓協議》,約定王某將案涉房產轉讓給龔某兵。龔某兵、朱某梅(夫妻)支付購房款后,利某旺公司將案涉房屋交付朱某梅使用。
四、后王某以其已按照合同約定付清購房款,但利某旺公司未進行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為由,向重慶仲裁委申請仲裁。重慶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支持其仲裁請求。因利某旺公司未履行上生效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王某向重慶五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執行過程中,案外人龔某兵、朱某梅申請不予執行重慶仲裁委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1473號裁決書主文第一項。
六、重慶五中院經審理支持了龔某兵、朱某梅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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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利某旺公司雖先與王某簽訂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但利某旺公司并未將案涉房屋過戶登記至王某名下。后王某與龔某兵、利某旺公司簽訂協議,將案涉房屋轉讓至龔某兵名下,龔某兵及其妻子朱某梅向利某旺公支付了購房款,利某旺公司將案涉房屋交付朱某梅使用至今。故龔某兵、朱某梅對上述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且該權利符合法律規定及客觀事實。
雖然從重慶仲裁委(2017)渝仲字第1473號裁決書及渝中法院(2006)中區民初字第00224號民事判決書所認定事實來看,王某與利某旺公司、浦某銀行分別簽訂購房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時間在先,但是王某經本院詢問承認利某旺公司自始未向其交付房屋,其對銀行按揭貸款還款事宜及浦某銀行所提訴訟皆不知曉,對龔某兵、朱某梅占有上述房屋也從未提出過權利主張,再加上王某申請仲裁請求利某旺公司交付房屋及協助過戶距離其簽訂購房合同之時已接近15年,這與常情常理下積極要求交房過戶、按時償還按揭貸款、主動排除占有妨害的一般購房人均有明顯差異。
至于王某表示龔某兵、朱某梅所提交《房屋買賣轉讓協議》上簽名及捺印皆非其所為,一方面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對此予以證明,另一方面即使該簽名及捺印確非其所為,但結合龔某兵、朱某梅購買及占有上述房屋等事實以及王某在本案審查過程中所作上述陳述的內容,卻恰恰能夠證明王某與利某旺公司之間并無真實的購房關系,上述房屋自始仍在利某旺公司的控制之下且由利某旺公司自行處置、出售,不受名義購房人王某的意志所左右。因此,王某與利某旺公司之間的購房關系存在虛假成分,重慶仲裁委所作(2017)渝仲字第1473號裁決書主文第一項有誤,損害了龔某兵、朱某梅對上述房屋所享有的物權期待權。案外人龔某兵、朱某梅據此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本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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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與仲裁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相比,法律對于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條件。案外人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1)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2)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3)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4)仲裁裁決書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也即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需在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前,且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2)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案外人對于仲裁裁決有異議,并不滿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僅能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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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
(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
(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第十八條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
(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
(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
(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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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該案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重慶五中院認為:
本案系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仲裁執行規定》,本案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案外人龔某兵、朱某梅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否符合受案條件;二是對案外人龔某兵、朱某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應否予以支持。
關于案外人所提申請是否符合受案條件的問題。《仲裁執行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本案中,案外人龔某兵、朱某梅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內即提出執行異議,主張上述房屋系其購買且歸其所有。因上述房屋依仲裁裁決之內容應交付并過戶給申請執行人王某,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不服異議裁定且認為原裁判有誤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的規定,故經本院釋明,龔某兵、朱某梅變更其請求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主文第一項,并且重新提交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又因龔某兵、朱某梅提出執行異議及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所依據的實體權益、基礎事實及證據材料均相同,故應視為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同時,龔某兵、朱某梅在最初提出執行異議時即向本院提交了《房屋買賣轉讓協議》、《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收據、承諾書、民事判決書等證據材料,擬證明被執行人利某旺公司為獲取銀行貸款與王某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王某在申請仲裁時隱瞞其與利某旺公司、龔某兵等人簽訂《房屋買賣轉讓協議》及龔某兵、朱某梅與利某旺公司簽訂《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了龔某兵、朱某梅對上述房屋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此外,在龔某兵、朱某梅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本院針對上述房屋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因此,案外人龔某兵、朱某梅向本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受案條件,本院應予以審查。
關于案外人所提申請應否予以支持的問題。《仲裁執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書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案外人龔某兵、朱某梅與被執行人利某旺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涉案房屋,已支付全部購房款,且利某旺公司已將上述房屋交付龔某兵、朱某梅使用至今。以上事實有龔某兵、朱某梅向本院提交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收據、承諾書、渝中法院(2016)渝0103民初4118號民事判決書及本院(2018)渝05民終3835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予以佐證。故龔某兵、朱某梅對上述房屋享有物權期待權,且該權利符合法律規定及客觀事實。雖然從重慶仲裁委(2017)渝仲字第1473號裁決書及渝中法院(2006)中區民初字第00224號民事判決書所認定事實來看,王某與利某旺公司、浦某銀行分別簽訂購房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時間在先,但是王某經本院詢問承認利某旺公司自始未向其交付房屋,其對銀行按揭貸款還款事宜及浦某銀行所提訴訟皆不知曉,對龔某兵、朱某梅占有上述房屋也從未提出過權利主張,再加上王某申請仲裁請求利某旺公司交付房屋及協助過戶距離其簽訂購房合同之時已接近15年,這與常情常理下積極要求交房過戶、按時償還按揭貸款、主動排除占有妨害的一般購房人均有明顯差異。至于王某表示龔某兵、朱某梅所提交《房屋買賣轉讓協議》上簽名及捺印皆非其所為,一方面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對此予以證明,另一方面即使該簽名及捺印確非其所為,但結合龔某兵、朱某梅購買及占有上述房屋等事實以及王某在本案審查過程中所作上述陳述的內容,卻恰恰能夠證明王某與利某旺公司之間并無真實的購房關系,上述房屋自始仍在利某旺公司的控制之下且由利某旺公司自行處置、出售,不受名義購房人王某的意志所左右。因此,王某與利某旺公司之間的購房關系存在虛假成分,重慶仲裁委所作(2017)渝仲字第1473號裁決書主文第一項有誤,損害了龔某兵、朱某梅對上述房屋所享有的物權期待權。案外人龔某兵、朱某梅據此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本院應予支持。
綜上,案外人龔某兵、朱某梅申請不予執行重慶仲裁委(2017)渝仲字第1473號裁決書主文第一項的理由成立,本院對該項裁決內容應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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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朱某梅、龔某兵與王某等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書【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執異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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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同時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三項程序要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四項實質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孫某杰等非與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執復20號】
北京高院認為,孫某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申請不予執行(2022)京仲裁字第0818號仲裁裁決,需證明該條規定的四項要件同時具備。本案中,依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孫某杰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權利既來源于上述《離婚協議書》,也來源于上述《購房協議》,其依據前者主張權利的同時,也應承受后者對李某民施加的負擔;上述仲裁裁決依據《購房協議》作出,結果并無錯誤,亦未損害孫某杰的合法權益。因法定要件并不具備,(2022)京03執異310號執行裁定駁回孫某杰的不予執行申請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孫某杰的復議請求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
案例2:西某子財務租賃有限公司、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執復52號】
江西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一是關于某行新余分行是否為本案執行標的權利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無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是否系權利人。本案中,現已查明某行新余分行系其與弘某公司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商業匯票承兌協議》《最高額抵押合同》所約定的對本案融租租賃設備的抵押權人,按照上述合同等證據可以認定該行系本案執行標的權利人之一,具有本案執行異議復議申請的法律主體資格。二是關于本案仲裁裁決是否符合不予執行的法定條件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同時具備該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三項程序要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四項實質要件。其中,該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應當依據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實質審查標準進行判斷。本案中,案外人某行新余分行申請不予執行本案仲裁裁決,雖然主張的合法權益(抵押權)真實合法存在、執行標的(融租租賃設備)處于未執行終結狀態,但是案外人某行新余分行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仲裁當事人存在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的情形,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程序條件和實質條件。
案例3: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楊某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11執異58號】
樂山中院認為,本案系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 (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根據前述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同時具備前述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三項程序要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四項實質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縣信聯社并沒有提交證據證實楊某與地某泰公司之間惡意申請仲裁,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存在。樂山仲裁委員會受理楊某的仲裁申請,依據為《補充協議書》第六項約定即“關于本補充協議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可以提交至樂山仲裁委申請仲裁”,并未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案外人某縣信聯社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不能成立。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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