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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選自《中國審判指導叢書》——《立案工作指導》總第65、66輯。為方便閱讀,省卻注釋,詳情請參見紙質圖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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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指導》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是《中國審判指導叢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內關于立案工作出版輯數最多的連續出版物。叢書主要收錄有關立案工作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精選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實踐經驗、調研報告和案例評析等,對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
關于勞動爭議多元化解的法答網答問精選合輯
5.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回復意見】此類糾紛的性質為勞動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6月13日作出的《關于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后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并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2004〕民立他字第47號)中指出,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于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他人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系人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4項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由此,在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情況下,用人單位負有將檔案移轉到相應部門的法定義務。從性質上講,用人單位前述義務屬于因勞動合同解除而產生的附隨義務。因用人單位未履行該附隨義務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引發糾紛的,實際屬于勞動合同履行爭議的延伸,性質上仍應作為勞動爭議認定。相關勞動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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