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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案情簡介
競技運動潛在發生意外的可能性,磕碰、誤傷在所難免。一旦發生意外受傷,到底該誰擔責?是傷者自認倒霉,還是參與者必須賠償?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校園足球運動意外受傷侵權糾紛案,適用自甘風險規則,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傷者訴請未獲支持。
小明與小華是某中學同班同學,二人常結伴在校內足球場踢球,對足球運動的規則、風險以及彼此的運動習慣都較為熟悉。
2025年某日下午,學校大課間活動期間,小明、小華等幾名學生自發在校園足球場開展休閑足球活動。完成熱身后,小明帶球至中場起腳射門。然而足球飛行軌跡發生輕微偏移,擊中了正身處球門區域、尚未進入正式守門狀態的小華右側頭部。
小華隨后被送往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3天。醫院診斷結果為頭皮挫傷、頭部外傷、右外耳道挫傷,醫療費用共計2000余元。事后,雙方家長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小華將小明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經查,案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小華從足球場球門前方先走到中場處與幾名同學溝通,后跑回球門前方,并與另外兩名同學說話,在面向該兩名同學時,小明在中場處射門,足球擊中小華右側頭部。此前某兩日的監控視頻顯示,下午5時許,小華均在案發時的相同位置與小明等人一起踢足球,且均作為守門員參與活動。
法院審理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小華是否是參與足球運動的一員有爭議,小華在派出所詢問筆錄中認可學校足球場內同學們在踢足球,結合監控視頻,小華在足球場中場與參與踢球的同學溝通后跑到球門前方,該站位通常被認為系足球守門位置,如果系僅觀看他人踢足球,應當在足球場外或者非有明顯特征屬性的位置更符合常理,故法院認為小華具有參與足球運動的意愿。一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華的訴訟請求。小華不服,提出上訴。
鄂州中院審理后認為,足球運動是典型的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文體活動,具有高強度、高動態的特點,屬于法律規定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范疇。足球運動中,跑動拼搶、傳球射門、突發躲閃都是常規動作,球路偏移、輕微碰撞、意外撞擊是該運動固有的、可預見的常規風險。
本案中,兩名學生均已年滿八周歲,具備相應的風險辨識和認知判斷能力。二人長期結伴踢球,清楚該項運動的潛在危險,小華自愿、主動參與案涉足球活動,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自甘風險行為。
同時,結合現場監控畫面及案發全過程可確認,小明帶球來到中場附近處,按照約定和習慣完成射門動作,其射門動作規范合規,是足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并無違規沖撞、魯莽發力、故意挑釁等危險行為;足球軌跡偏移屬于運動中無法完全預判的正常意外。雖然小明未能做到極致的安全注意義務,但其主觀上無傷害故意,客觀上無違規操作或重大疏忽。
綜上,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規則,認定本次受傷屬于體育運動正常意外,運動參與者無故意、無重大過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設立的“自甘風險”規則,不是縱容危險運動、漠視人身安全,而是尊重體育運動的客觀規律,科學劃定民事責任邊界。該規則的核心意義,是精準區分“惡意傷害、重大過失”與“正常運動意外”,避免參與者因無過錯的偶然意外被過度追責。
法官也鄭重提醒廣大學生和家長:第一,嚴守規則,做好防護。參與足球、籃球、排球等對抗性運動時,務必遵守規則,規范動作,杜絕魯莽、危險行為,主動做好自我防護,最大限度降低運動受傷風險。第二,理性認知,正視風險。要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和風險意識,清晰區分“故意傷人、違規過失”與“正常運動意外”,理性看待運動中的輕微損傷,不盲目追責、不惡意索賠。第三,依法維權,以和為貴。法律是底線,人情是紐帶。意外發生后,雙方應保持冷靜克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互諒互讓,給予人道關懷。
作者:楊湛、饒平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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